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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渠迪哲律师:拔河猝死悲剧是工伤赔偿还是自担风险?

近日,一起员工在公司组织的拔河比赛中突发猝死的事件引发社会热议。家属认为这属于工伤,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公司方则

近日,一起员工在公司组织的拔河比赛中突发猝死的事件引发社会热议。家属认为这属于工伤,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公司方则主张员工自愿参与,应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自行负责。这一争议凸显了劳动法实践中工作相关活动认定与个人责任界限的模糊性。对于此种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渠迪哲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裁判规则,系统整理了工伤认定与自甘风险的法律适用要点,供大家参考。

工伤认定的法律标准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工伤认定需满足“三工”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情形。在拔河等集体活动中,是否构成工伤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活动性质: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若与工作相关或属于单位强制参与,通常视为工作延伸。例如,年会、团队建设等活动中发生的意外,法院多支持工伤认定。

时间地点:活动发生在工作时间或单位场所内,如午休期间在公司园区进行,易被认定为工伤。

因果关系:猝死若由活动直接诱发,且与工作强度相关,可纳入工伤范围。例如,员工因拔河过度用力导致心源性猝死,司法实践常倾向保护劳动者权益。

需注意,《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可视同工伤。但若活动纯属员工自发组织,单位未参与,则难认定工伤。

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与限制

“自甘风险”源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指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因其他参与者行为受损不得请求赔偿。但该原则在劳动关系中适用极为有限:

自愿性判断:员工参与单位活动若带强制性或变相压力(如与绩效挂钩),不构成真正自愿。法院在裁判中常考量单位是否尽到组织保障义务。

风险预见性:拔河作为普通运动,常人难以预见猝死风险。若单位未告知风险或提供医疗保障,不得以自甘风险免责。

法律优先性: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工伤保险条例》作为特别法,效力高于《民法典》一般规定。实践中,自甘风险多适用于平等主体间的文体活动,如民间比赛。

综上,员工拔河猝死案件中,单位组织活动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合理注意(如未筛查员工健康状况、缺乏应急措施),即使员工自愿参与,单位仍可能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建议企业与员工共同加强风险防范,通过事前健康评估和活动规范设计,平衡权益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