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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凤胎3岁没户口!董事长生父拒配合:关系还没搞清楚」

江苏女子与已婚董事长生下龙凤胎案:亲子关系确认与落户困境

案件核心信息
袁圆(化名,43岁,南京户籍,现居南通)与张博(化名,江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相识于2021年11月,双方发展为恋人关系。袁圆自称当时已告知张博自己离异,但后来才知晓张博有家庭。2023年5月袁圆怀孕,2024年1月生下龙凤胎。张博起初表示不要孩子,但要求袁圆出具保密保证书。后张博否认与孩子的亲子关系,拒付抚养费。袁圆自行委托的DNA鉴定支持张博为生物学父亲。袁圆于2025年1月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袁圆的诉求,确认张博与龙凤胎存在亲子关系。然而,张博拒绝配合办理孩子的落户手续,导致年近3岁的孩子至今无法上户口。
案件关键事实与法律认定
以下流程图梳理了案件的关键时间节点和法律认定过程:

timeline
title 案件关键事实与法律认定时间线
section 交往与生育
2021年11月 : 袁圆与张博相识
确定恋爱关系
2023年5月 : 袁圆发现怀孕
张博表示不要孩子
2023年7月 : 张博要求袁圆
出具保密保证书
2024年1月 : 袁圆生下龙凤胎
出生证载明父亲为张博
section 鉴定与诉讼
2024年4月 : 袁圆自行委托DNA鉴定
结论支持张博为生物学父亲
2025年1月 : 袁圆向法院起诉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2025年5月 : 一审判决
确认亲子关系成立
section 二审与结果
2026年7月 :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6年10月 : 张博拒不配合
孩子落户受阻
1. 相识与交往
• 时间:2021年11月22日,袁圆在上海某校友的公司遇见张博,两人互加微信。
• 关系发展:双方很快确立恋爱关系。袁圆声称自己当时已明确告知张博自己处于离婚状态。
• 知晓婚姻状况:袁圆经常去张博的公司,后从员工处得知张博有家室,感到吃惊并提出分手,但张博不同意。
2. 怀孕与生育
• 怀孕:2023年5月初,袁圆发现怀孕并告知张博。张博表示不要孩子,两人产生分歧并多次争吵。
• 生育:2024年1月,袁圆生下一对龙凤胎。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父亲为张博。
• 张博的态度:尽管出生证上写明了父亲,但张博不承认与孩子的亲子关系,也不履行抚养义务。
3. DNA鉴定与诉讼
• 自行鉴定:2024年4月,袁圆自行委托苏州一家公司进行DNA遗传标记咨询鉴定,结论支持张博是两名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 起诉:2025年1月,袁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龙凤胎与张博存在亲子关系。
• 张博的抗辩:张博在庭审中否认袁圆怀孕的事实,声称受孕时间与他无关,不同意进行司法鉴定,并质疑袁圆提供的DNA报告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他还提供了一份袁圆与上海一家医疗科技公司签订的《助孕协议》,试图证明袁圆是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受孕。
4. 一审判决(2025年5月)
一审法院支持袁圆的诉求,确认张博与龙凤胎存在亲子关系。法院的主要理由如下:
• 情感基础与生育意愿:双方交往频繁,聊天中多次讨论孩子性别、取名等,表明有明确的生育意愿。张博在得知怀孕后虽曾表示不要,但后来要求袁圆出具保密保证书,表明持默许态度。
• 张博抗辩证据不足:张博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袁圆是通过生殖辅助技术受孕。其提交的《助孕协议》不足以证明已实际实施相关行为。
• 举证责任与高度盖然性:张博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在袁圆已提交初步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疗资料等)的情况下,其主张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明确亲子关系有助于孩子获得身份认同、归属感及父母的关爱,有利于其今后正常成长。
5. 二审判决(2026年7月)
张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的认定和说理包括:
• 对婚外情关系的否定性评价:法院明确指出,张博在自身有家庭的情况下与袁圆保持婚外性关系,有违公序良俗,对此关系应作否定性评价。
• 对受孕时间的科学认知:法院认为,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受孕时间、预产期只能推断和预估,无法精准到某一天。同房时间只能划定受孕的可能性区间,不能直接据此认定或否定亲子关系。
• 张博举证不能与不利后果:张博在二审中申请亲子鉴定,但未按期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未能进行。法院认定张博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 法律适用与结论:法院认为袁圆已提供必要证据证明血缘关系存在,其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张博没有充足的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应适用相关司法解释,认定亲子关系成立。
⚠️ 当前困境:孩子无法落户
尽管法院两度判决确认亲子关系,但一个现实且紧迫的问题是:这对即将年满3岁的龙凤胎至今无法落户。
• 落户受阻原因:袁圆希望孩子随她落户南京,但当地派出所要求孩子父亲必须到现场作情况说明。袁圆多次联系张博,但他不接电话、微信拉黑、短信不回,拒绝配合。
• 张博的最新回应:面对记者求证,张博回应称:“这小孩究竟与我有没有关系或者有什么样的关系,现在还没有搞清楚,我没有办法表态。” 他还表示“二审判决并不代表自己没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但拒绝回应是否已申请。
• 后果与影响:没有户口,孩子无法办理医保、无法正常上幼儿园,其基本公民权利和未来的教育、医疗都面临巨大障碍。
法律提示:根据中国户籍管理规定,新生儿落户原则上可随父或随母。若随非婚生子女落户,通常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但实践中,若一方拒不配合,另一方可能需要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落户难题。
案件折射出的法律与社会问题
1.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此案凸显了非婚生子女在确认亲子关系、争取抚养费、落户等方面面临的现实障碍。法律明确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仍需当事人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权,过程漫长且艰辛。
2. 司法鉴定中的“举证妨碍”规则:法院在张博拒绝配合鉴定(不缴费)的情况下,直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下的“举证妨碍”规则,即一方阻挠鉴定导致事实无法查清时,将承担不利后果。
3. 对婚外情关系的法律评价: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对张博的婚外情行为给予了“否定性评价”,体现了司法裁判对公序良俗的维护和指引作用。
4. 执行难题:即使有了生效的法院判决,若对方拒不配合,判决的实际执行(如本案的落户问题)仍可能面临障碍,需要进一步的法律程序或社会干预。
总结
此案是一起涉及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确认的典型案例。法院基于现有证据和举证规则,两度判决支持了女方袁圆的诉求,确认了男方张博与龙凤胎的亲子关系。然而,司法判决的权威性与现实的行政程序之间仍存在脱节,导致孩子的基本落户权利至今无法实现。
此案也警示社会:
• 对个人:应洁身自好,遵守婚姻家庭伦理,避免因复杂的情感关系给无辜子女带来身份和法律上的困境。
• 对法律实践:如何更高效、便捷地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例如简化落户程序、强化判决执行力度),仍是需要不断完善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