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一名司机在维修道路之后,用一根绳索横在路面上充当警示,一名骑电动车途经此处的女子颈部被绳索勒住,最终不幸身亡。涉事司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已被批捕,经调解,双方已经达成和解。
绳索替代了路面警示设施按照公开信息,这名司机此前对一段道路进行了维修,维修结束后需要在路面上留下提示,让后来的行人和车辆注意到前方的情况,避免因为路面变化发生意外。他没有摆放锥筒,也没有设置带有反光材料的警示牌,而是在路面上拉起了一根绳索,用这根绳子来代替警示设施。绳索本身细,颜色也不显眼,横在路面上的时候,骑车人从远处不容易把它和路面区分开;等到距离足够近,往往已经来不及减速或者绕开。勒住骑车人颈部的,就是这根被当作警示用的绳索。
用一根绳索代替警示设施,几乎不产生费用,搬运和摆放也不需要额外的人手,这大概是当时做出这一选择的直接原因。骑电动车的人坐在车上,身体前方没有遮挡,颈部、面部都暴露在外,行进中视线主要落在前方路面上,一根细绳横在路面,只有在很近的距离上才能看清。绳索一旦扫到颈部,人还在车上,手还握着车把,身体重心也在车上,留给反应的时间很短。事故的后果是一名骑车人失去了生命。
常见道路警示设施里没有绳索道路上用来提示施工、障碍物或者路面变化的设施,常见的有锥筒、警示灯、护栏和反光标识,这些设施的共同点是颜色醒目,或者带有反光材料,能够在较远的距离上被来车看见。绳索不属于这一类,它细、软,也不能反光;在光线充足的白天,颜色暗淡的细绳贴近路面时不容易分辨,在光线不足的时候,来车判断路面上有没有障碍主要依靠反光材料发出的提示,绳索不具备这个条件。把提示放在能被看见的位置,是道路警示最基本的做法。
批捕与和解两项进展事故之后,公开信息中比较明确的两项进展分别是:涉事司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批捕;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批捕发生在刑事程序中,和解对应的通常是民事赔偿部分,两者处理的问题并不相同。赔偿达成一致,意味着死者家属在民事层面的诉求有了一个结果,赔偿的数额、支付方式等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至于刑事责任如何认定、如何处理,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判断。两项进展处理的是不同层面的问题。
和解一事引出两种看法在公开讨论中,和解这一进展引出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家属接受赔偿并达成和解,说明双方在赔偿这一层的对立得到了化解,家属的实际损失也有了补偿,事情可以在此告一段落。另一种意见认为,赔偿解决的是经济问题,死亡后果已经发生并且无法改变,希望后续的刑事处理依照法律进行。两种意见关注的是同一件事的不同部分,各自都能找到现实依据。双方达成和解,是目前这起事件公开信息中最后出现的一项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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