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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刑事裁定书(2007)刑终字第69号,至今仍有一个无法解释的“矛盾”留在裁定书中

裁定书内“三”与“四”的矛盾:一起“贪污、受贿”案背后的证据争议——从(2007)阜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看法治逻辑的一

裁定书内“三”与“四”的矛盾:一起“贪污、受贿”案背后的证据争议——从(2007)阜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看法治逻辑的一致性

近日,一份由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案号:2007阜刑终字第69号)因其对核心证据的认定存在逻辑矛盾,引发关注。裁定书在认定事实与采信鉴定结论之间出现明显冲突,暴露出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证据认定问题,也为我们理解《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矛盾”应重新审判的规定,提供了现实案例。

一、裁定书中的“三份协议”与鉴定书中的“四份协议”

该案中,法院在裁定书第4页明确写道:“尤燕即以其姐姐尤云的名义起草三份与开发公司联合开发花园小区的协议……”这三份协议分别为2002年12月16日、2003年10月30日和2004年11月22日签订。

然而,在同一份裁定书里第29页,法院又引用了《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阜公文检字〔2007〕第82号),其中鉴定结论显示:“送检的……尤燕、尤云签订的四份协议(2001年2月8日、2002年12月16日、2003年10月30日、2004年11月22日各一份)……印章印文与开发公司公章印文为同一枚印章所盖。”

也就是说,裁定书一方面认定“三份协议系伪造”,另一方面又引用鉴定书确认包括该三份在内的四份协议印章真实。

这种对同一事实出现两种不同认定的情况,在法律上被称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二、这为何构成“依法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在本案中,裁定书既认定“三份协议系伪造”,又采信了表明这些协议印章真实的鉴定结论。二者无法并存,属于典型的“主要证据矛盾”。法院在裁定中未对这一矛盾进行合理解释或排除,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存在逻辑断裂,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准确性。

三、裁定书未释明的疑问

为何认定“伪造”却无相应鉴定支持?

判决称协议系2005年伪造,却未对文字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缺乏技术依据。

“真实印章”如何“补强证实伪造”?

裁定书称鉴定书“补强证实了三份协议系伪造”,但鉴定书恰恰证明印章是真的。真实证据如何证实伪造?裁定书未作说明。

缺失的2001年协议为何被忽略?

鉴定书中明确列出四份协议,裁定书却只提及三份,对2001年2月8日的协议只字未提。这回避了该协议是否真实、是否影响案件事实的问题。

四、普法意义:证据一致性与裁判公信力

司法裁判的生命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逻辑自洽。一旦裁判文书中出现证据认定自相矛盾,不仅影响个案公正,也损害司法权威。

本案反映出:

证据审查应全面一致,不能选择性采用或解释;

裁判文书应清晰释法,对矛盾证据必须作出合理排除或说明;

当事人依法有权对证据矛盾的裁判提出申诉,这是法律赋予的监督与救济途径。

结语

司法公正建立在每一个证据扎实、每一处逻辑严密的基础上。阜阳这起案件中“三份协议”与“四份协议”的矛盾,虽已过去多年,却仍具警示意义:任何一份裁判文书,都不应留下无法自圆其说的证据漏洞。唯有如此,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注:本文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内容撰写,旨在普法探讨,不代对案件事实的法律认定。

来源:公众号“黄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