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因
李某君在某沃尔玛超市购买7包“虫草花”,每包价格为155.77-159.60元不等,共计支付了货款1108.26元。7包“虫草花”的外包装上载明:食品名称:虫草花,食品产地:福建省厦门市,原料产地:广东省新会市,产品标准代号:Q/XDLF0030S-2016,保质期:12个月,供货商:厦门市大龙发工贸有限公司。外包装上注明有“包装日期”,未见“生产日期”。
李某君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4号,以下简称为食品安全纠纷解释(一))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基于此,李某君主张沃尔玛向自己赔偿十倍赔偿金11082.6元。
那么,法院为什么判李某君败诉呢?请看下文。
法院认定
经法院审理,查明并确认了如下事实:
1.虫草花确实未标明生产日期,但本院另查明,案涉虫草花,又名蛹虫草,是食用菌干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属于食用农产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对该法中用语含义的解释,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沃尔玛分店销售的虫草花是散装的可食用(初级)农产品,其分量包装仅为方便计量和销售,并非食品安全法以及《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规定的“预包装”,故李某君主张本案应适用食品安全纠纷解释(一)第十一条关于预包装食品的规定获得惩罚性赔偿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经查明,李某君曾于2017年3月22日在沃尔玛某分店购买散装食品,以散装食品外包装未标识生产日期等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沃尔玛明秀西分店退还相应货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5143元;李某君于2017年4月11日在沃尔玛某分店再次购买与3月22日名称一致的散装食品,仍以散装食品外包装未标识生产日期等诉至法院要求退款和十倍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惩罚性赔偿,系行使法律赋予之权利,但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亦应遵循民事诉讼之诚实信用原则。李某君在2017年多次以所购产品无生产日期为由提起诉讼,并且存在同一时间段内重复购买相同产品分别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行为,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将索赔利益最大化,显与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之立法初衷不符,亦有悖于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决退换李某君购物款,驳回十倍赔偿的请求。
经验总结
在本案中,李某君通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多次在同一地区反复维权,在业内俗称“打假”,正如法院所言,其目的具有不正当性,其行为难以对食品安全起到促进作用,反而浪费了司法资源,假如李某君能够考取律师,并为真正需要维权的消费者提供辩护,他的业务量应当会很丰富,因为食品安全问题实在太多了。
民法小知识
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不能恶意行使权利,权利不得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