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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纠纷向来是高频痛点,其中“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是否还能主张”更是困扰无数施工方、发包方的核心问

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纠纷向来是高频痛点,其中“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是否还能主张”更是困扰无数施工方、发包方的核心问题。有人觉得“合同无效=白干一场”,也有人认为“活儿干完了就该给钱”。

事实上,答案既不是绝对的“能”,也不是绝对的“不能”。今天,讼状元小编结合最新法律规定一次性把这个问题讲透,帮你理清维权思路。

一、合同无效不代表工程款必然落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这一条款给出了关键判断标准: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哪怕合同无效,施工方依然有权主张工程款(折价补偿款);反之,若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施工方的工程款主张大概率会被驳回。

二、哪些情况会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主张工程款前,先判断合同是否真的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常见无效情形包括: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比如自然人、无资质团队承包工程);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挂靠”);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三、无效合同下,工程款怎么算?

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并非“随心所欲”,司法实践中有明确的裁判规则,核心是“参照有效合同约定+结合实际履行情况”。

1. 单一无效合同:直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

如果双方仅签订一份合同,且被认定无效,但工程合格,法院通常会直接参照这份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如固定总价、单价、结算方式等)计算折价补偿款。这既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也能避免施工方“低价中标后高价索赔”的不诚信行为。

2. 多份无效合同:优先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

实践中常出现“备案合同+补充协议”“多份版本合同”的情况,若所有合同均无效,裁判规则为:

优先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可从工程承包范围、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供应、付款进度等方面佐证);若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可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或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3. 特殊情形:按定额或实际成本结算

若合同中未约定工程价款,或约定不明,法院可能会委托鉴定机构按当地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或施工方的实际投入成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计算工程款。但需注意,企业管理费、规费、税金等均属于工程款组成部分,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

四、无效合同下,如何顺利要回工程款?

结合司法实践,给施工方(尤其是实际施工人)3条核心建议:

1、优先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留存好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移交单、质量验收记录等证据,这是主张工程款的“敲门砖”;

2、固定实际履行证据:若存在多份合同,重点留存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发包人付款凭证、签证单等,证明哪份合同是实际履行的;

3、及时主张权利:工程交付或提交结算文件后,若发包人拖延结算,应及时发函催告并留存证据,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一般3年);必要时委托鉴定确定工程款数额,避免因“结算不清”影响维权。

建筑工程纠纷往往涉及金额大、细节多,若你遇到具体的合同无效、工程款拖欠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制定维权方案。

你在工程承包中遇到过合同无效的情况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