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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开后备箱见死不救,男子辩称发蒙,法院认定故意杀人

2025年12月8日晚,宁夏石嘴山市男子马某因车费纠纷殴打、捆绑被害人马某芳,将其放入后备箱连夜驾车7个多小时。途中马某多次查看后备箱,却始终未施救,致马某芳在低温密闭环境中失温死亡。案发后马某掩埋尸体并盗刷账户。2026年10月,最高检第五评议组全程旁听庭审,此案以"非典型"故意杀人定性进入公众视野。

事件经过

2025年12月8日晚

车费争执引发暴力,被害人被捆入后备箱

马某因车费结算问题与马某芳发生争执,随即殴打、捆绑马某芳,将其放入后备箱,连夜驾车出发。

2025年12月8日晚至9日

行车7小时,多次查看却不施救

马某跨区域驾车行驶,途中多次停车开启后备箱查看,目睹被害人体征持续衰弱,未松绑、未移入座舱、未拨打急救电话。

2025年12月9日

被害人在后备箱中失温死亡

鉴定确认马某芳系长时间处于低温密闭环境中失温死亡,属危险状态持续、行为人拒不救助导致的渐进性死亡。

案发后

掩埋尸体,盗刷账户变卖手机

马某将尸体掩埋,盗刷被害人微信账户并变卖其手机,非法侵占财物。

2026年10月16日

公开庭审,最高检全程旁听

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最高检第五评议组全程旁听并庭后评议,此为该评议组在宁夏评议的首个案件。

核心争议:不作为能否构成故意杀人?

辩护方

主张: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

核心论点

被告人仅实施捆绑、拘禁行为,未施加额外暴力伤害,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而非故意杀人。

辩护逻辑

死亡结果系拘禁行为的延伸后果,不属于主动实施杀人行为;主观上不具备故意杀人的"希望或放任"。

公诉方

主张: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核心论点

捆绑禁锢行为是先行行为,使被告人对被害人生命形成"排他性控制",由此产生法定救助义务。

关键反驳

后续具备救助能力(松绑/移入座舱/拨打120)却拒不施救的不作为,才是导致死亡的杀人实行行为。被告人明知体征持续衰弱却未采取任何救助,足以证明"死亡结果的发生不违背其本意"。

庭审关键问答

公诉人追问

"为何发现状态持续衰弱后不松绑、不移入座舱?"

被告人答:「我当时脑袋发蒙,没有多想。」

公诉人追问

"7个多小时多次开后备箱,每次都是慌乱发蒙吗?"

面对质询,被告人难以自圆其说。公诉人以动态可视化轨迹图呈现跨区域行驶路线,行车轨迹、导航记录、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均已固定。

最高检披露"非典型"故意杀人案: 马某因车费纠纷殴打、捆绑被害人, 将其放于后备箱驾车行驶7小时, 致其低温失温死亡, 多次查看却未施救

扬眼

自首认定之争:电话传唤后到案算自首吗?

辩护方主张

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在后续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构成要件,应予从宽。

公诉方立场

到案后心存侥幸,多次问询均否认罪行、隐瞒关键事实;直至侦查机关出示关键证据后才被动认罪,并非"主动如实供述"。

法律要点:《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须"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公诉方认为,自首制度的核心是主动性;被动认罪不满足"自动投案"实质,不能成立自首。

为何"不救人"能定故意杀人?

1

先行行为制造危险,形成排他性控制

马某将马某芳捆绑锁入后备箱,使其处于无法自救的状态。除马某外,没有任何人能够施救,他对被害人的生命形成了排他性控制。

2

先行行为产生法定救助义务

正因为是马某制造了危险,法律要求他必须履行救助义务。这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逻辑:行为人不积极作为,等同于放任死亡结果发生。

3

有能力施救而不救,主观"放任"可认定

松绑、移入座舱、拨打120——三种施救手段均触手可及。马某多次确认被害人状态恶化后仍选择关上后备箱,每一次"确认再关上"都是主观放任的直接证据。

4

法院最终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依据上述逻辑,认定马某的不作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

因车费纠纷, 男子殴打捆绑一女子后放入后备箱, 7小时长途行车致其低温失温死亡;男子庭审辩称"脑袋发蒙", 法院: 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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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一被困密闭空间

后备箱内急救拉手:许多车型已标配

2002年起美国FMVSS 401标准要求新车配备后备箱内应急拉手;国内主流品牌新车大多跟进配置,通常为荧光绿或黄色T形拉手,位于后备箱内衬顶部。乘车前了解所乘车辆是否配备,知晓位置可成为极端情境下的自救手段。

不作为犯罪:三类可认定救助义务的情形

先行行为

自己制造危险

如本案:捆绑他人置于后备箱,自己制造了危及生命的危险状态

法律规定

职务/业务要求

如医护人员、消防员等特定职业对特定对象负有法定救助义务

合同约定

契约关系

如保姆、向导、护工等基于合同对被照护人负有救助义务

本案结论

排他性控制

被害人被锁入后备箱,除马某外无人能施救,构成最强先行行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