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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 冒充交警行骗4000余元,获刑3年10个月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一、案例P市一男子邓某在2024年7月至8月期间,多次冒充当地交警大队民警,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案例

P市一男子邓某在2024年7月至8月期间,多次冒充当地交警大队民警,在P市R区、D区等地实施诈骗,以“撤销交通违章免拘留”骗走胡某1900元,用“微信兑换现金”为由拿走崔某900元,谎称“低价购扣押电瓶车”骗取孙某850元。甚至以“给朋友打包菜品”“介绍交警大队保洁工作”为由,骗走价值100元的菜品、136元的洗脸服务及杨某的1100元。每次得手后,他便拉黑对方联系方式,溜之大吉。

人民法院认为,邓某多次冒充警察招摇撞骗,不仅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和民警形象,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且情节严重。法院还查明,邓某曾因盗窃罪在2022年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此次作案距离上次刑罚执行完毕不足5年,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最终,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邓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同时责令其退赔6名被害人共计4186元损失。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冒充的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也定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因为人民警察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亦构成招摇撞骗罪。如副乡长冒充市长的。

(3)不包括冒充军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4)如果行为人冒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高干亲属、烈士子弟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以构成诈骗罪或者其他犯罪。

2.骗取的内容:非法利益。本罪是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不是侵犯财产犯罪。

(1)骗取的内容:爱情、职位、荣誉、资格等,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

(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少量”财物的,可以认为既触犯了招摇撞骗罪,又触犯了诈骗罪,定招摇撞骗罪可能更加合适,因为该罪既能评价行为人骗取他人财物的属性,又能评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属性。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大量”财物的,以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择一重罪处罚。(招摇撞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10年有期徒刑,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3. “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4.单纯地“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单纯地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不会损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众心中的良好形象。

(2)招摇撞骗罪的实质在于:“冒充”+“骗”。冒充之后,再去实施诈骗行为的,即干了坏事,这才会损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抢劫”行为的,并没有“骗”也不成立招摇撞骗罪,仅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邓某冒充交警大队民警骗取他人少量财物的,可以认为既触犯了招摇撞骗罪,又触犯了诈骗罪。人民法院判处邓某成立招摇撞骗罪无疑,既能评价郑某骗取他人财物的属性,又能评价郑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属性。

三、警示教育

冒充执法人员行骗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挑战法律尊严。任何企图利用公众信任实施欺诈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公众也应提高警惕,核实身份,共同维护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