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票房5467万的电影,如今要面对约200万元的索赔,还要公开道歉。2026年9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作家蔡寞琰把电影《最后的真相》的出品方告上了法庭,被告名单里,出现了东阳易星传媒有限公司——这家公司的前身正是“黄晓明工作室”,他的母亲张素霞持股70%。
事情要从六年前说起。
2020年到2021年间,《最后的真相》的制片主任和制片人主动找上门,想买蔡寞琰一篇非虚构文章的影视改编权。双方谈了一阵子,制片人突然以“项目遇阻”为由,把签约的事搁置了。蔡寞琰以为事情就此结束,谁料2023年8月,电影上映了,票房还算体面,可对方从头到尾没再联系过他一个字。
找过你,没谈成,回头自己拍,拍完还大银幕上映了。这操作放在哪个创作者身上,恐怕都难以咽下这口气。
有人可能要问:谈崩了就不能自己另起炉灶吗?
还真没那么简单。法律上认定著作权侵权,讲究“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这套逻辑。人家制片方当初主动上门谈改编,这一步等于把“接触”两个字焊死了,想赖都赖不掉。剩下的争议点,在于电影和原文到底像不像。
蔡寞琰列出的比对相当扎眼:两边都讲按摩女与老年男性发生关系后致其死亡,都靠律师介入推动无罪辩护,女主人公都有一个幼年毁容的儿子,母子之间隔着愧疚与隔阂,还都与一位不嫌弃自己职业的孤寡老人产生感情,遭到对方子女反对,律师办案都去过按摩店摸情况。这么多核心设定撞在一起,用“纯属巧合”来解释,恐怕很难服众。
制片人廖珊敏这边也有说法,认为双方在人物内核、关系性质上存在本质差异,过滤掉思想、事实和公有领域素材之后,够不上实质性相似。这个抗辩并非强词夺理,毕竟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不保护思想。可问题在于,“接触”这个事实摆在眼前,解释的担子就落到了被告肩上:既然看过人家的东西,为什么成品里处处有原文的影子?
比起法律上的拉扯,还有一个细节更让人心里不是滋味。
交涉过程中,制片人一边不承认侵权,一边开出了5万元的“和解费”。票房5467万的作品,面对被指为项目源头的原作,甩出5万块钱,这算盘打得未免太精了。要知道,当初若正经谈改编权,价格大概率远不止这个数。
“和解费”和“版权费”,一字之差,天壤之别。前者买的是闭嘴,后者买的才是权利。蔡寞琰没接这个茬,直接一纸诉状索赔200万,外加公开道歉。他的态度很硬气:和解代替不了授权,接触过就是接触过。
再说黄晓明。他在片中是监制兼主演,团队称其负责搭建演员阵容、引入投资。不是导演,不是编剧,可监制加上关联出品方的身份,注定他没法置身事外,对项目来源的注意义务,本就该比普通演员高出一截。他曾在公开场合说这部电影像自己的“孩子”,蔡寞琰的回应堪称锋利:这个“孩子”其实是我的,如今大量证据表明,它从一开始就是偷来的。
话虽情绪化,理却不歪。
放眼整个影视圈,这种“先谈价,谈不拢就绕开作者自己干”的路数并不新鲜。谈生意有来有往,买卖不成仁义在,这无可厚非。可谈崩之后,做出来的东西跟人家原作处处重合,那就不是商业问题,是法律问题了。当初的洽谈记录,摇身一变成了呈堂证供。
蔡寞琰那篇文章写的是真实案件,一个在十五元按摩店讨生活的女人,为毁容的儿子拼命攒钱,最终卷入致命冲突。那是别人血泪交织的人生,不是随取随用的素材库。
这起案件给全行业提了个醒:看中了谁的故事,开机前就把版权白纸黑字谈妥,别等电影上映三年后,再跑到法庭上去解释,为什么你的“孩子”,眉眼长得跟别人家的一模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