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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8日21时,被告人刘某因家庭纠纷,在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派出所接受

2026年3月18日21时,被告人刘某因家庭纠纷,在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派出所接受调解期间,两次尝试抢夺民警董某腰间警用配枪,意图持枪击打其妻。民警及时阻拦避让,刘某夺枪未果,被现场人员当场制服。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刘某在公安机关办公场所、民警依法履职过程中,公然抢夺警用配枪,其行为构成抢夺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已着手实施抢夺枪支的犯罪行为,因民警及时制止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备法定从宽情节。综合其主观恶性、案发场景、危害程度以及各项量刑情节,法院最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

抢夺枪支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重罪,该罪的成立不以枪支被实际使用为前提,只要着手实施抢夺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既遂或者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