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肇庆广宁消费者何女士反映消费纠纷。2017年,她花费8999元购入一台TCL X3量子点电视,销售人员口头作出“十年不烧屏”的宣传,并提示其保存相关公众号宣传链接。电视使用至第九年出现黑屏故障,何女士联系售后,厂家认为黑屏并非宣传提及的烧屏故障,无法按十年承诺免费处理,提出消费者补差价置换新机的协商方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从技术层面区分,烧屏一般特指OLED屏幕静态残影现象。涉事机型为QLED量子点液晶电视,不存在传统OLED烧屏机制。商家“十年不烧屏”宣传,针对的是残影问题;黑屏多由背光模组、主板等硬件失效引发,二者属于不同故障类型。
法律人士分析,依据《民法典》473条,商业宣传内容满足特定条件可构成合同要约。但销售人员口头承诺能否纳入合同、是否具备约束力,需要结合录音、宣传链接等完整证据,最终由司法机关认定。彩电法定三包中,核心部件保修期为3年,本案设备已远超法定三包时效。即便销售承诺被采信,保障范围也应限定在宣传所承诺的“烧屏”范畴,不能当然扩大至全部硬件损坏。厂家补差换机仅为协商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