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近日,贵州息烽县阳光地带小区的房产纠纷引发社会关注。案涉房屋登记在龙女士名下,不

近日,贵州息烽县阳光地带小区的房产纠纷引发社会关注。案涉房屋登记在龙女士名下,不动产权证齐全,龙女士作为合法产权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享有物权,有权主张返还被无权占用的房产。

涉事人员龙王为开发商工作人员,早在2015年就因该房屋与龙女士产生纠纷,在明知没有房屋处分权限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出租给张先生,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民法典》第311条,张先生不能凭借这份租赁协议取得房屋物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双方签订的20年期租赁合同,依据《民法典》第705条,超过法定最长租赁期限的部分无效。但该租约是龙王与张先生之间的债权约定,不能对抗龙女士的物权。张先生投入的装修损失,应当向无权处分人龙王追偿,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腾退房屋。

在赔偿主张方面,龙女士可主张房屋空置损失、房屋结构恢复费用,以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取证费等合理开支,相关诉求具备法律支撑。房屋属于普通财产,单纯房产被侵占,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获得法院支持的难度较高。此前调解过程中龙王承诺的35万元、后降至25万元,仅为单方协商意见;居委会提出的赔偿方案也只是调解意向,不具备法律强制效力。

2026年10月26日,息烽县相关部门组织多方开展协调工作,目前尚未出具官方处置结论。法律人士建议,龙女士应及时提起物权保护诉讼,请求判令张先生腾退房屋、相关责任人赔偿财产损失,可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