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万历年间,宜城发生一桩人命案,凶手投案自首,却令判官左右为难,不知如何判决。
商人洪某病亡,留下年轻妻子柳氏和幼子洪升。夫妻感情很深,丈夫病逝后,柳氏立誓终生不再碰男人。乡里许多男子垂涎她美色,百般勾引,柳氏果然守住了身子,乡人交口称赞。五年后,柳氏去积德寺进香,与僧人忘尘结识。忽然一日,柳氏将儿子洪升托付给公婆,自己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信。
过了几年,洪升长大成人,听人说自己的母亲与一个和尚私奔,现住在郎溪。洪升赶到郎溪,真的找到了母亲柳氏。忘尘已还了俗,与柳氏生了三个孩子。洪升对忘尘十分愤恨,用石头砸死了忘尘。柳氏见出了人命,难以做人,便上吊了。洪升投案自首。县令将其收押,却始终不知如何判决。洪升一直关在牢里,几年后在狱中病亡。
其实,此案若依《大明律》,洪升杀死忘尘,属“殴杀人”或“故杀”,本应拟绞或斩;但忘尘先与洪升之母私奔,致其母失节、家庭破裂,洪升激于义愤,且事后自首,依律可减等。柳氏之死虽由洪升杀人引发,但洪升并无杀母之意,不应坐“逼死母亲”之罪。综合看,洪升情有可原、法有可减,判“杖一百、流三千里”或“绞监候”皆可,但不宜处死;县令久拖不决、致其瘐死狱中,反倒失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