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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阳,一男子酒后误认路人是朋友,随手拍了下女子的后背想打个招呼,发现认错人后

四川资阳,一男子酒后误认路人是朋友,随手拍了下女子的后背想打个招呼,发现认错人后,他立刻给女子道歉,可是在没想到,女子却不依不饶,直接报警了,警方不予立案后女子不死心,又以临床诊断出应激反应为由,主张赔偿32.95元的医疗费和5000元精神损失费,法院经过两审,最终结果出来了!

事情发生在2026年5月7日晚上8点33分左右。当时,赵某正在资阳市一家奶茶店门口和朋友聊天,背对着道路。梁某酒后经过这里,把赵某错认成了自己的熟人,顺手拍了一下她的左肩后背。赵某回过头,发现眼前这个人自己根本不认识,双方随即产生了误会。梁某解释说自己认错了人,并当场道歉,随后离开。

从目前公开报道披露的经过来看,这次接触发生得很突然,男子确实没有事先确认对方身份。不过,发现认错人以后,他也没有继续纠缠,而是马上解释并道歉。事情看上去不算复杂,可对赵某来说,这一下拍背并没有随着男子离开而翻篇。

当晚10点04分,赵某前往派出所报警,称自己被陌生醉酒男子摸后背,认为对方的行为带有猥亵性质。警方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达到猥亵案件的立案标准,因此决定不予立案。

需要注意的是,警方不予立案,并不等于认定当事人绝对没有受到冒犯,更不代表民事纠纷就不能继续追究。刑事案件、行政处理和民事侵权,判断依据并不完全相同,不能简单地把它们混为一谈。

报警之后,赵某又先后两次前往医院就诊。根据公开报道,病历记录显示,她出现了失眠、心慌、回避事发地点、不敢独处等症状,临床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

两次诊疗一共花费32.95元。对于赵某来说,这笔钱虽然不多,但她认为,自己的不适是由梁某突然拍背造成的,既然对方的行为引起了后续问题,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于是,赵某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32.95元医疗费和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算下来,医疗费只有三十多元,精神损害赔偿却达到5000元,两项诉求加在一起,争议的重点显然已经不只是钱多钱少,而是这次短暂接触究竟算不算侵权,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该不该由对方承担。

这里有个问题值得说清楚:不能因为花费少,就认定当事人没有受到伤害;同样,也不能因为医院出具了诊断,就直接认定另一方必须赔偿。

医疗记录可以证明就诊情况和相关症状,但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还需要结合行为经过、双方过错、损害后果以及它们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合判断赔偿责任。诊断结果很重要,却不是决定赔偿的唯一依据。

一审审理时,法院并没有认为梁某的做法完全没有问题。没有确认对方身份,就突然伸手拍陌生女子的肩背,确实不够稳妥,也容易让人感到不舒服。成年人在公共场合与他人打交道,尤其是涉及身体接触时,先确认身份、注意分寸,本来就是最基本的社交常识。喝了酒,更不能把判断失误当成随意触碰别人的理由。

不过,法院判断行为性质,并不是只看当事人事后觉得多么生气,也不是只要发生身体接触,就一律认定为猥亵或人格侵权。还要看接触的位置、方式、持续时间,以及行为人当时的表现和整个事件的具体经过。

结合梁某只是拍击肩背、动作简单短暂、发现认错后立即道歉解释等情况,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具有猥亵或者侵害赵某人格尊严的主观意图,相关接触更符合误认熟人后打招呼的情形。

最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梁某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赵某赔礼道歉;赵某提出的登报道歉、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其他诉讼请求,则没有得到支持。

事情到了这里,按理说已经有了处理结果,可赵某并不认可。她随后提起上诉,认为梁某所谓认错人的解释缺乏客观证据,自己与梁某所说的朋友在外貌、身形等方面存在差异,很难让人相信他会认错。她还表示,这次接触让自己持续感到精神痛苦,出现睡眠障碍,因此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并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调整为2500元。

2026年10月,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判,驳回赵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说,梁某仍然需要按照一审判决书面道歉,但赵某要求的32.95元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获得法院支持。至此,这起纠纷有了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