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已婚男背着妻子跟外面的女人约会,事发时男子跟女子去开房,出来之后直接就在大街上搂搂抱抱,举止亲密,恋恋不舍。
邹某拍下那段画面的时候,大概没来得及想后面的事。杨某后来在法庭上把一切都推掉了:感情破裂只是性格不合,自己没有婚姻过错,经济条件更好,孩子已经适应了跟着父亲的生活。
邹某手里的照片摆在面前,杨某的否认显得很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这起案件里,邹某和杨某2016年登记结婚,2019年儿子杨某晨出生,2023年6月分居,同年9月杨某在一次家庭聚餐后没打招呼就把孩子带走了,拒绝送回幼儿园,邹某此后只能靠视频见孩子,周末才有短暂的相处。
照片拍到的内容,加上杨某多次转出的520元和1314元,法院认定杨某存在明显婚内过错,判了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孩子归邹某,杨某每月付4000元抚养费,另加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
3万元在深圳出轨类赔偿里是什么位置,另一起案子能给出参照。龙华区法院审过一件情况更重的:女方在丈夫因疫情困在香港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并怀孕,做了人流,丈夫回家发现手术收据后,女方反而先带走女儿、切断联系、率先起诉离婚,庭上还把破裂原因推给丈夫“不关心家庭”。
女方当庭承认了出轨致孕,法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财产分割按女方40%、男方60%走。邹某案里杨某从始至终不认,法院是靠照片比对和转账性质来认定过错的;龙华案里事实没有争议,法官的注意力直接落在过错程度本身。
3万和5万之间的距离,不在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在“过错长什么样”这件事被证据呈现得有多具体。出轨致孕比当街搂抱加特殊金额转账更重,赔偿往上走;否认到底比当庭承认更消耗证据,赔偿停在常规区间的中下段。
“过错”这条线上邹某赢了,但杨某抢走孩子这件事,邹某案里法院只在抚养权归属上做了裁量。南山法院李某与张某的案子展示了同一种行为可能触发的另一种后果。
李某和张某2021年结婚,2022年生了女儿小云,2024年3月分居后轮流抚养,同年12月离婚诉讼期间,张某跑到李某老家把小云带回江西藏起来,李某报警、多次要求探望都被挡回来。
南山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限张某七天内把孩子送回深圳,张某不履行;2025年3月李某申请强制执行,张某还是不送,法院最终对张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张某被押进羁押室之后才松口,双方达成离婚判决前轮流抚养的协议,小云回到了深圳。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二条写得清楚,一方抢夺、藏匿孩子,另一方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依法支持。
邹某案里,杨某抢孩子的行为被法院在判决书里评价为“不当”,直接影响了抚养权归属;李某案里,同样的行为在诉讼进行中被拎出来单独处理,用禁令和拘留先把孩子“要回来”,不等实体判决。
邹某拿到的那份判决,把过错赔偿和抚养权打包在同一个结果里。杨某转出的每一笔520和1314,邹某拍下的那段街头画面,以及孩子被带走后那几个月只能隔着屏幕见面的日子,最终被折算成3万元、5万元、每月4000元和一句“由邹某直接抚养”。
杨某当庭说的“我没错”没有挡住判决,但这件事在杨某那里是否真的画上了句号,判决书之外的东西,公开报道没有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