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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女子带2万多块到山上赌博,拿出2000块放赌桌上,另外18200块则藏在

云南,一女子带2万多块到山上赌博,拿出2000块放赌桌上,另外18200块则藏在胸罩里,岂料,警方突击抓赌,认为女子胸罩里18200块也是赌资并予以没收,女子不服,称这些钱是别人还她的钱,还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归还!

这件事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就是一个问题:“钱没有摆上赌桌,也没有直接拿来下注,仅仅因为藏在参赌人员身上,就能被认定为赌资吗?”要弄清楚这件事,不能只看钱放在哪里,还得看钱的来源、用途,以及执法机关究竟掌握了什么证据。

从常理来看,女子的解释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毕竟,一个人身上带着现金,不代表这些钱就一定用于赌博。有人带钱去买东西,有人刚好收到别人还款,也有人为了安全,把现金放在比较隐蔽的地方。单凭钱放在什么位置,就直接认定它的性质,显然容易引起争议。

可话说回来,警方在山上查赌,也不可能只凭一个人的说法来判断。赌博现场人员众多,大家手里究竟有多少钱,哪些钱已经下注,哪些钱是准备继续下注的,往往需要结合现场情况、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尤其是在突击检查的情况下,有人把现金藏在身上,执法人员自然会进一步调查,这也是正常的执法流程。

真正的关键,不是18200元藏在胸罩里,而是这笔钱到底是不是赌资。

根据云南省公安厅公布的《云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以及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都属于赌资。也就是说,判断一笔钱的性质,核心在于它与赌博活动有没有实际联系,而不是简单看它装在口袋里、放在包里,还是藏在其他地方。

举个例子,如果有人已经坐在赌桌前,手里的现金就是为了随时下注,现场情况、相关人员陈述等证据又能相互印证,那么即使钱还没有全部摆上桌,也可能被认定与赌博活动有关。

反过来,如果其中一部分钱确实是别人归还的借款,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或者其他证据能够证明,那么这部分

钱是不是赌资,就需要单独核实,不能因为当事人参与赌博,就把她身上所有现金一概而论。

这也是为什么,女子声称18200元是别人还给她的钱,并不能仅凭这句话就要求警方立即返还,但警方也不能仅凭她参与了赌博,就当然认定所有现金都是赌资。双方争议的焦点,最终还是要落到证据上。

类似的争议,在现实案件中并不少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就有一起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公开的二审判决书,杨某某因参与网络赌博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她对处罚结果不服,随后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查了询问笔录、悔过书、手机内的赌博信息以及充值记录等材料,最终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其参与赌博并作出处罚,并无不当。

这起案件说明,法院审查赌博类案件时,并不是只听当事人怎么说,而是要看证据能不能支撑相关认定。当然,这与女子胸罩藏钱的争议并非同一个案件,不能直接拿来判断那18200元的最终归属,但它至少说明了一个道理:口头解释可以提出,最终仍然要靠证据说话。

如果女子确实能够证明这笔钱来自他人还款,那么她就需要尽可能提供相应的材料。比如,对方什么时候还的钱、通过什么方式交付、双方此前有没有借款关系、有没有相关聊天记录等。

这些材料未必每一项都必须具备,但证据越完整,就越有利于查清事实。假如现金是当面交付的,没有转账记录,也不意味着一定无法证明,只是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核实。

同样,公安机关对涉案现金作出处理,也应当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有关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对于有争议的款项,不能只看谁的声音大,也不能因为当事人是在赌博现场被发现,就认为她没有解释和申辩的权利。

不过,话又说回来,既然知道赌博有风险,为什么还要带着两万多元现金跑到山上去呢?哪怕暂且不讨论那18200元的性质,单看女子自己承认带着2000元摆上赌桌这一点,就已经说明她确实参与了赌博。至于藏起来的那笔钱究竟是不是赌资,则是另外一个需要查证的问题,两件事不能混为一谈。

云南省公安厅公布的相关裁量标准,也对赌博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作出了规定。参与赌博是否达到处罚标准,需要根据具体赌博方式、赌资数额以及其他情节判断;对赌博活动中依法认定的赌资,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