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女子去一家糖水店应聘全职岗,双方口头约定8天试岗没工资。女子每天干12小时,炸小吃、卖糖水、洗碗、收银全是她干。8天试岗结束,店家竟告诉她没全职岗位,只能做兼职。可把女子气坏了,早干嘛去了,想白嫖8天?没门!女子直接投诉,结果意外。
2026年9月,张女士去找工作,她想找个全职,朝九晚五的那种。
她没一技之长,累点苦点不要紧,只要工资能养家,不拖欠按时发,老板靠谱好相处就行。
她看到近一家糖水店招全职店员,就过去面试。
双方一拍即合,没签书面合同,只是口头说好,要先做8天试岗,这段时间不发工资,表现达标就直接转全职入职。
从9月12日到19日,张女士每天都在店里干12个小时,从早到晚脚打后脑勺不停的忙。
后厨的油炸小吃要她动手做,前台的糖水出品、点单、收银全归她管。
客人走后的桌面清理、打烊前的餐具清洗,也都是她干,和店里正式在岗的店员干的活,没有任何区别。
熬完8天试岗期后,张女士等着店家安排她全职入职,没想到,对方直接告诉她,店里没有多余的全职岗位。
她如果想干,只能安排她做兼职,有需要的时候,再通知她到店上班。
张女士当时很生气,明明她应聘时,说了要做全职,既然店里不缺全职早干嘛去了,为啥不早说?等她白干8天才说,这不是欺负人吗?
无奈,张女士需要挣钱,只能先接下兼职的工作,又做了5天,这部分600元的薪资,店家很快就结清了。
可之前8天试岗的工资,张女士觉得自己出力了,就应该给报酬,她多次讨要,都被店家拒绝。
店家一口咬定,招聘的时候就提前说好了试岗没工资,这8天是带新人学手艺,期间包了她的一日三餐,还在她生日当天发过168元的红包。
再加上她刚上手不熟练,操作出过小问题,给店铺带来了客人差评的损失,这些成本都该从试岗期的付出里抵扣。
张女士不乐意了,自己凭啥白干8天,你光记住8天试岗没工资了,你咋不记得我应聘的全职岗,你没全职岗,凭啥让我试用8天?
张女士没要到工资,直接投诉。
在我看来,店家是利用张女士找工作的迫切,用很低的成本,甚至0成本白嫖短期劳动力。
店家觉得,试岗期工资没多少钱,求职者不愿意折腾,索性就吃了哑巴亏了,自己就白嫖成功了。
其实只要留存好考勤记录、工作痕迹等凭证,争取权益的成本比想象中低。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当日,就正式建立,不存在任何可免除薪资的试岗阶段。
双方口头约定的无薪试岗条款,因违反劳动报酬规定,自始至终没有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必须按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时长,足额支付对应的劳动报酬。
所以,即使“试岗无薪”是你情我愿的事,求职者当时同意了,事后也可以反悔。
实际上,这个事根本不是双方愿不愿意,而是用工的规则不能被私下协商打破。
哪怕求职者当初点头答应了无薪试岗,也不代表店家,就能跳过法律要求白嫖劳动力。
所谓的双方自愿,在劳动报酬的强制规定面前根本不作数。
反过来想,如果无薪试岗能被私下约定合法化,最后只会变成所有用工方,都能用的薅羊毛套路,吃亏的还是打工人。
对此,你怎么看?
新闻来源:法治在路上2026-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