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刷到重庆那家足浴店的新闻,说实话,我看完后背发凉。老板娘搞了个“新规”,80个技师每人每月交3000块工位费,剩下的提成全归自己。
80个人头乘以3000,一个月24万,房租水电一扣,老板娘净落十来万。技师那头的账本则完全反过来:旺季多做多得,淡季一单没做,3000块照样得从口袋里掏出去。
这笔钱在名义上叫“工位费”,听起来像是租了个位子自己当小老板,但位子是谁的、客人是谁招来的、排班是谁定的,这几件事并没有跟着那3000块一起转手。
南京玄武区法院判过一个几乎一模一样的结构。2022年2月,李某到一家足疗店当技师,店里安排每周休一天,上班从早上11点到晚上11点,按业务收入的40%提成,包吃包住,没签书面合同。
店里后来辩称双方是“合作关系”,理由是店里只提供场所、李某提供服务。法院没认这个说法。判决里写得很直白:李某工作时穿制服,接受足疗店的管理安排,足浴盆这些工具由足疗店提供,双方建立起的是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稳定性对价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法官在案后专门补了一句给足疗店这类小微企业听:以口头约定、合作等名义逃避用工责任,得不偿失。
玄武区法院2022年度还有一个入选南京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的案子,方向反过来,但看的还是同一件事。朱某在A公司面试、按A公司的要求跟供应商B公司、C公司签文件,工资和“工位费”都由B、C公司按A公司的指令支付。
法院最后认定朱某跟B、C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写得清楚:朱某从事什么劳动、工作时间和地点基本上不受B、C公司控制,双方没有人格、组织上的从属性;入职、工作内容、离职实际上都由A公司安排。
这个案子说明,一笔钱叫“工位费”还是叫“顾问费”,挂在哪家公司账上,都不决定关系的性质。法院看的是谁在支配劳动过程,谁在决定一个人每天几点到、做什么、做到什么标准。
上海南汇的秦怀梅案则从另一头划出了边界。秦怀梅在南汇区绿海浴室当按摩技师,工号12号,按按摩费的60%拿钱。
一审法院认定她和浴室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二审改判,认为浴室的经营者罗华良和领班蒋和珍的陈述显示,按摩业务实际由蒋和珍独立经营,蒋和珍每月向老板交3万元场地费,技师由蒋和珍管理、工资由蒋和珍发放,上班时间“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劳动给付行为没有受到浴室的支配。
这个案子被改判的关键不在于“分成”或“交场地费”这些名目本身,而在于谁在实际行使管理权。如果重庆这家店的技师每天仍然要按时到店、穿店里的工服、用店里的设备、接受排班和处罚规则,那么“工位费”买到的只是一张交钱的单子,买不断支配性劳动管理这根线。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42批指导性案例中已经把话说得很明白:认定劳动关系要坚持实事求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能只注重形式和外观。
“工位费”的另一个名字,是把客源波动的账从老板的桌上挪到了技师的桌上。大连销售员陈哲远2020年离职时被公司要求签保证书,承诺一个月内催回35.7万元应收账款,催不回由他个人偿还,另加每日0.5‰的滞纳金。公司后来起诉追偿42.2万元,法院驳回了全部请求。
判决的理由是:陈哲远销售货物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与公司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追讨货款是用人单位的责任,把这份责任写到员工头上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辽宁的劳动法专家孟宇平在评论这个案子时把话说得很透:在劳动关系里,劳动者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是用人单位的生产要素,企业的经营风险责任不应由劳动者承担,市场需求下降、供应商违约、项目失败,都属于这一类。足浴店的淡季空位和销售员的坏账,在账本上的位置是同一个。
2026年多地的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整治已经把“工位费”“管理费”列进了违规收费的排查范围,查实后按人均500到2000元罚款并责令退款。
重庆这家店目前还没有劳动监察的公开处理结论,80个技师里,手艺好、熟客多的或许真能靠全额提成把3000块赚回来,但撑起80个工位的多数人,淡季流水可能刚够填上这笔固定支出。
一个模式叫什么名字,写在纸上是老板娘的事;一个人每天在谁的支配下干活,写在考勤、排班和工具清单上,那是法院要看的东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