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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衣衫不整街头游荡,官方20次上门被拒!母亲“有权拒绝救助”吗?法律该不该出手? 陕西西安西咸新区三桥街道,一名行为怪异的女子身后,跟着一个三四岁的小男孩。男孩穿着单薄的外套,衣不蔽体,扣子没扣好,脚上穿着明显大一号的鞋子,脸上有污渍,衣服很久没洗。 从今年7月起,街道、民政救助工作人员先后2

母子衣衫不整街头游荡,官方20次上门被拒!母亲“有权拒绝救助”吗?法律该不该出手?

陕西西安西咸新区三桥街道,一名行为怪异的女子身后,跟着一个三四岁的小男孩。男孩穿着单薄的外套,衣不蔽体,扣子没扣好,脚上穿着明显大一号的鞋子,脸上有污渍,衣服很久没洗。

从今年7月起,街道、民政救助工作人员先后20余次上门,送去衣物、生活用品,劝导帮扶。女子的回应只有一个字:不。

她拒绝救助,拒绝沟通,频繁更换住址,刻意躲避工作人员。街坊说,有好心人给孩子买过衣服和吃的,被她拒绝了。超市老板说,这对母子每天只买一袋白吉饼、一袋馒头,孩子要么穿开裆裤,要么不穿裤子。

10月14日,视频在网上传开,舆论炸了。当地连夜寻找,第二天找到了,但女子依然拒绝接受任何救助。官方通报:邵某2023年因轻度抑郁购药,未系统治疗,经历两段婚姻精神受挫,抗拒治疗,戒备心强。下一步将成立工作专班,联合民政、妇联、公安,引导家属对邵某进行精神鉴定。

但这件事的法律核心,不是邵某“愿不愿意被救助”。是一个三四岁的孩子,该不该被“尊重”母亲拒绝救助的意愿。

第一个法律问题:一个患有抑郁、经历精神受挫的母亲,还有没有完整的监护能力?

邵某“行为古怪,不愿和他人交流,戒备心强,频繁更换住址”,这些症状在精神医学上被称为“社会功能退缩”和“现实检验能力下降”。她不是普通的“性格内向”,她是一个可能不具备完全监护能力的人。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邵某的孩子长期衣衫不整、饮食单一(每天只吃白吉饼和馒头)、没有正常社交、没有入园接受教育。这些事实已经构成了“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邵某拒绝一切外部帮助,也构成了“拒绝委托监护职责”。

问题在于:谁来判断邵某的精神状态足以启动撤销监护权的程序?

官方通报说“引导家属对邵某进行精神鉴定”。但精神鉴定需要邵某本人配合。一个连送衣服都拒绝的人,怎么可能自愿去做精神鉴定?正确的路径应当是: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直接申请法院对邵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而不是“引导家属”去做一件家属根本做不到的事。

第二个法律问题:强制报告制度,为什么没有启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街道办工作人员7月就发现了这个孩子的状况,20次上门,但每一次都是“劝导”和“帮扶”。街道办有没有向公安机关正式报告“这个孩子可能处于监护缺失的危困状态”?有没有向民政部门提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申请?从目前的公开信息看,没有。

如果强制报告制度被正确触发,公安和民政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评估孩子的处境,而不是等视频曝光后“连夜寻找”。

第三个法律问题:这个孩子,可能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父母一方符合重残、重病、失联等情形;或者父母双方均符合上述情形,或者一方死亡失踪、另一方符合上述情形。

邵某的情况是:有抑郁就诊记录,未系统治疗,精神受挫,频繁更换住址,无法正常履行监护职责。如果她的精神状况被鉴定为“重病”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个孩子就可能被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范围,依法获得民政部门的长期监护或临时监护。

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需要主动启动程序。 民政部门不能等视频上了热搜才动。街道办20次上门的时候,如果同步启动了认定程序,这个孩子可能已经在庇护环境中生活了三个月。

说句实在话。

邵某值得同情。两段婚姻的精神创伤,拆迁款纠纷的家庭矛盾,未系统治疗的抑郁,这些叠加在一起,足以压垮一个成年人。她捡破烂、吃馒头、拒绝一切外部帮助,可能不是“固执”,是她已经失去了信任别人的能力。

但孩子的处境,和母亲的痛苦,是两件事。

孩子没有选择。

法律给了这个孩子三道防线: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发现者报告,撤销监护权制度可以改变监护关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可以兜底抚养。三道防线,只要启动任何一道,孩子就不会在街头游荡三个月。

但这个案子最值得警惕的地方,是把“尊重监护人意愿”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混为一谈。 邵某拒绝救助,工作人员尊重了她的意愿,但在尊重一个可能不具备完全监护能力的人的意愿时,孩子的权益就被“礼貌地”忽视了。

你觉得,当母亲的意愿和孩子的安全发生冲突时,政府部门应当优先尊重哪一个?如果你是那20次上门的工作人员,你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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