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君主拥有至高的最终裁决权,形成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
当君主权力缺少有效制度约束,个人意志容易干扰法度,公平正义就容易受到影响。历代有识之士推崇 “道”“天理”“民心”,试图以道义、礼法去制衡君权。
公元前157年,汉文帝去世,太子刘启继位。新皇帝刚坐上宝座,掌管天下刑狱的廷尉张释之却称病不出。他想辞官,又担心惹来杀身之祸。
多年以前,他曾当众拦住刘启的车驾,并把太子的过失写成奏章送进宫中。
那时张释之还担任公车令,负责宫门事务。太子刘启与梁王刘武同车入朝,经过司马门时没有按规矩下车。张释之追上去,禁止二人进入殿门,随后以不敬之罪弹劾。二人没有当场得到通行许可,弹劾奏章随后送到文帝面前。
汉文帝得知后,向薄太后免冠认错,承认自己教子不谨。
薄太后派人带着赦免诏令前来,太子和梁王才获准入内。张释之没有受到处分,反而升任中大夫。宫门的禁令没有被废掉,但犯禁者也没有接受通常的处罚。薄太后凭皇帝的赦令解除了禁令的后果,公车令无权阻拦赦免。
张释之早年还曾劝文帝收回一项人事任命。
有一次,皇帝在上林苑询问禽兽簿册,负责管理的官员答不上来,一名小吏却对答如流。文帝当场想提拔此人。张释之劝阻,指出秦朝官吏争相以苛察、口辩取悦上级,国家政事反而失去实效。文帝收回任命,又让张释之陪车谈论秦亡的教训。
后来张释之出任廷尉,碰上的案件直接触及皇帝自身。汉文帝乘车经过中渭桥,一名男子从桥下跑出,惊动御马。随行骑兵把人捉住,交到廷尉审理。男子说,自己听见皇帝出行清道,便藏在桥下;等了许久,以为车队已经过去,出来才发现御驾尚在,慌忙逃跑。
张释之按犯跸之罪判罚金。文帝很不满,认为马匹若不驯顺,自己便可能受伤,处罚却只有一点钱。张释之坚持,法律既规定这种处罚,廷尉就不能因为受惊的是皇帝而擅自加刑。
若此案任意加重,以后地方官审案也会随意决定轻重。文帝沉默许久,认可了廷尉的裁断。
张释之又对皇帝说明:当时若皇帝直接命人处置,事态可能不同;既然已经交付廷尉,就应依照法定尺度办理。当事人既已交给廷尉,廷尉便须按照刑律定罪。此案由文帝决定移送,也由文帝决定是否批准廷尉的奏裁。
更难办的案子发生在高祖庙。
有人偷走神座前的玉环,被捕后送交廷尉。张释之按盗取宗庙器物的法律,奏请弃市,也就是执行死刑。文帝仍嫌太轻,要求株连罪犯的家族。
文帝初即位时,曾下令讨论废除让无罪家属受牵连的收孥相坐之法。主管官员认为连坐能够使百姓不敢犯法,主张维持。文帝坚持罪犯既已受罚,不能再让无罪的父母妻儿一同受刑,朝廷终于奉诏废除有关条文。面对宗庙失窃,文帝却亲自要求扩大株连。
张释之摘下官帽请罪,却没有修改判决。他提出,罪行本有轻重,如果偷一件宗庙器物便要灭族,将来有人毁坏高祖陵寝,又该用什么刑罚?文帝把这场争执告诉薄太后,最终批准廷尉原议。盗环者仍须按律承担弃市之刑,朝廷没有批准将其全族处死。
惊马案中,文帝说廷尉判得对;盗环案中,他与太后商议后才批准奏裁。两道奏裁都依原有刑律办理,廷尉的任免、刑律的修改仍由皇帝主导。
文帝本人曾直接推动刑罚改革。公元前167年,因缇萦上书为父亲请求赎罪,文帝下令废除残损肢体的肉刑。丞相张苍等奉命拟定替代办法,把割鼻改成笞三百,把斩左趾改成笞五百,斩右趾则改成弃市。文帝的诏令要求给犯人留下改过的机会。
新刑执行后,却有人因笞打过重致死,原本判处断足的部分罪犯甚至直接被改判死刑。
刘启继位后,并未把父亲制定的笞刑一概保留。
景帝元年,他下诏把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到景帝中元六年,朝廷又把笞三百降为二百,笞二百降为一百,还规定竹杖长短、粗细和受刑部位。
减轻笞数和规定刑具,均由皇帝颁诏推动;丞相、御史大夫负责商定执行细则。
在朝臣言论上,文帝也曾下令废除以诽谤、妖言治罪的有关禁令,希望臣民能够指出政事得失。文帝朝可以公开弹劾太子,文帝还因此提拔张释之。到了景帝朝,同一名官员却为这道弹劾奏章忧虑前途。张释之听从处士王生的劝告,入宫向景帝请罪。景帝没有追究他的旧事,仍让他在廷尉职位上任职。
先秦荀子曾主张“从道不从君”,孟子也把百姓的安危放在君主名位之上。南宋朱熹又将天理与人欲的区别写入奏札,劝宋孝宗约束私心、选用敢于直言的官员。
朱熹把谏言呈给皇帝,官员进退、政令施行仍由朝廷裁定。
张释之在景帝朝任廷尉一年多后,被改任淮南王相,离开中央刑狱机构。旧日宫门前被他拦住的刘启,如今可以决定他的去留。张释之后来年老病逝,未再回到廷尉官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