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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男子为了给自家会所招生意,找来多名女子,将三楼开辟出来提供639元的“

湖北咸宁,男子为了给自家会所招生意,找来多名女子,将三楼开辟出来提供639元的“半套”服务,和1278元的“全套”服务。半套服务是指用手、胸、口等部位进行服务,全套是指真实发生亲密关系。短短不到半年,店里依靠这个赚了2434102元。案发后,男子作为老板获刑10年,罚款200万。谁知他竟不服,辩解称,他只是知道店里有这项业务,但是并没有组织、管理和控制,原审判错了!

湖北咸宁有个开会所的老板,为了多挣钱,把三楼单独隔出来做起了皮肉生意。收费分两档,639和1278。

价格表是他自己定的,项目怎么分也是他安排的。干了不到半年,靠这个进账243万多。平均下来每天一万多块,这钱来得确实猛。

后来警方摸到了线索,直接把这个藏在会所里的窝点端了。一审法院判他组织卖淫罪,十年有期徒刑,外加200万罚金。这人不服,上诉了。

他上诉的理由挺有意思。他说自己确实知道店里有这个业务,但没亲自去管那些女的,也没组织、没控制,觉得一审判错了。这话乍一听好像有几分道理。但法律上根本不成立。

根据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只要是通过招募、雇佣等手段来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就构成组织卖淫罪。注意这里说的是管理或者控制,不是说你得天天在现场盯着、亲手安排每一单。

同一个司法解释还专门讲了一条:组织卖淫的人有没有固定场所、组织了多少人、规模多大,这些都不影响组织卖淫罪的认定。说白了,不是说你场子小就不算,也不是说你不亲自站前台就能把自己摘出去。

那为什么判了十年?还是看这个司法解释。非法获利达到100万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他挣了243万,是这条线的两倍多,十年起步在法律框架内没有悬念。

有人可能觉得,钱是店里挣的,那些女的是自愿来的,老板就是个甩手掌柜,凭什么算组织?法律不看你给自己安什么名头,看的是你实际干了什么。

场地是你的,三楼是你隔出来的,价格是你定的,人员是你安排的,钱走你的账。这一整套东西是你搭起来的,组织行为就已经坐实了。

司法实践中,出钱的人只要明知他人在组织卖淫还参与分钱,就算没直接参与日常管理,照样构成组织卖淫罪。这是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一贯的态度。

二审把所有证据翻了一遍。转账记录、消费单据、同案人员的口供,全都能对上,证据链完整。上诉被驳回,原判维持。

这案子说到底就一个道理。涉黄这个口子碰不得,挣得越多栽得越狠。两百多万非法所得要全部追缴,还搭上十年自由和两百万罚金。这笔账不管怎么算,都是血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