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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会玩!”2022年8月,男子雷某、王某与一名女子小王在宾馆房间喝酒,先后与她

“真会玩!”2022年8月,男子雷某、王某与一名女子小王在宾馆房间喝酒,先后与她发生关系并拍摄视频,三人同宿至次日。两三天后,二人为向朋友寇某证明自己没吹牛,再次把小王约到酒店重演,寇某在场旁观并拍摄。后来视频流出被举报,警方介入。

雷某,中专文化,打零工的。王某,初中文化,也是务工的。两人都在秦安本地干活,平时凑一块喝酒是常事。

2022年8月的一天晚上,俩人在县城酒店开了间房,喝着喝着觉得没意思,就给一个刚认识不久的姑娘小王发了消息叫她过来。小王二十出头,接到电话还真去了。

三个人在房间里接着喝,后面发生的事就不受控制了。雷某先跟小王发生了关系,王某拿手机录了像。之后王某也跟小王发生了关系。三个人就这么睡到第二天,小王自己走了。

如果不是后面那一出,这事大概率就烂在酒店房间里了。过了两三天,雷某和王某跟朋友寇某喝酒,聊着聊着就把那天晚上的事抖了出来。寇某压根不信,觉得这俩人在吹牛。

王某脸上挂不住,当场打电话又把小王叫了过来。小王知道去了要干什么,犹豫了一下还是去了。这回房间里多了一个人,寇某就在旁边看着,也拿手机拍了视频。

第二段视频后来不知道从什么渠道流了出去,被人转发到微信群里,有人看到直接报了警。警方把四个人都传唤了,事情的经过全查清楚了。

2024年6月,秦安县法院判了。王某和雷某都是聚众淫乱罪,各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小王被行政拘留。寇某在判决书里只列为证人,没被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一出来,网上吵翻了。最多的质疑就是:没人报警,没人喊不愿意,怎么还成刑事案子了?
这个事的关键不在谁愿不愿意,在“几个人”这个数上。

法律上有一条线,两个人之间的事,不管什么关系,只要不涉及钱、不涉及未成年人、不涉及强迫,基本属于私事。

但人数到了三个或者更多,性质就变了。刑法第三百零一条写得明明白白: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注意,这条法律保护的不是某一个人的身体权利,保护的是社会公共秩序。换句话说,法律认为这种事一旦超过两个人,就已经不是关起门来的私事了,它对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构成了冲击。

那为什么四个人结局差这么大?雷某和王某是两次聚会的发起人和邀约者,法律上叫“首要分子”。组织一次就够立案了,他俩组织了两次。

到案之后两人都如实交代了,法院认定构成自首,加上认罪认罚,所以判了缓刑。但缓刑不代表没事,刑事案底跟着一辈子,以后找工作、贷款、子女考公参军,全卡在这条记录上。

小王两次都是被叫去的,法律上的“多次参加”指的是三次以上,她没到这条线,所以走的是治安管理处罚,行政拘留。

寇某只参与了第二次,在旁边看和拍。他的行为没有达到“首要分子”的标准,也没够上“多次参加”,所以判决书里只把他列为证人。但这不代表他的行为没问题,只是没到刑事追诉的门槛。

还有一个很多人忽略的点。第二次约小王的时候,判决书里写了她“知晓赴约后的相关安排”,也就是说她清楚去了会发生什么,还是去了。

但这改变不了案件的性质。聚众淫乱罪保护的是公共秩序,当事人的意愿在这个罪名里不是决定性因素。你可以自愿参与,但法律依然可以因为你参与了而追究责任。

这个案子说到底,跟道德批判没多大关系。它就是一条法律常识的普及:门能关住别人的眼睛,关不住法律的边界。从第三个人迈进那个房间的那一刻起,这事的性质就已经变了。

雷某和王某第一次可以说是喝多了糊涂,第二次纯粹是为了在朋友面前争口气。寇某说了一句“我不信”,王某就打电话把人叫来了。就为这一句话,搭进去一个刑事案底。这笔账怎么算都不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