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64岁老人凌晨下地干活,突然远处有人朝他开了两枪,老人直接倒下。直到几个小时天亮后,老人的家人才发现,可惜已经来不及了。后来有人自首,说当时拿着气枪,以为地里的是猎物,这才打了两下!但这个说法老人的家属难以接受,这到底怎么回事呢?
10月15日,浪涨新闻发布了这则消息。
当天是2026年9月25日,还是中秋节,这老人还想着早点忙完,高高兴兴去找老伴过节。
因为老人是提前看了天气预报,说是有雨,他怕耽误事,这才起早去了地里干活。
天不亮,还没到三点,老人就到了地里,周围太黑,他就戴了个头灯,照着亮干活。
但是突然远处来了一辆车,下来人,拿着气枪对着老人就是两下。
老人猝不及防,直接倒地。
后来查看,两处贯穿伤,左侧大腿一处,右肩至左胸一处。
遗憾的是,老人凌晨6点才被发现,为时已晚。
6点多,有人跑到老人的家里,给他家属说了,家属这才跑到田地。
家人难以接受这个现实,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没过多久,附近的村民有人出来自首了。
他们表示,当天是拿了气枪,确实是他们开的。
但是,他们并不是故意伤人,当时以为是猎物!
这个说法老人的家属接受不了,直接反驳:老人头上还带着头灯,那么亮,怎么可能当成猎物呢?
当前,人已经被抓,事件进一步调查中。
这个事情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认定。
第一,气枪算是枪吗?
《枪支管理法》第 46 条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所以说,只要是经过鉴定,达到了相关的标准,就可以定性!
第二,这算是非法持有枪支吗?
还是那个说法,一旦鉴定达标,还没有相关持枪的资质,自然就算非法持有。这跟有没有打中没有关系,只要是拿了,就构成了犯罪。
根据《刑法》第 128 条第 1 款,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真的是当成了猎物吗?
这是最大的难点,还有待继续查。如果他们是故意伤人,那罪责就大了。就算真的如他们说的,不是故意,那也构成了过失伤人。
按理说一个人的高度和猎物的高度肯定不同,况且他还戴着头灯,正常情况下应该存疑,先考虑这有没有可能是一个人,而不是直接动手。
就算真的是疏忽大意,但是后果已经酿成,也得承担相应的罪责。
《刑法》第 233 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他们有权狩猎吗?
《刑法》第 341 条第 2 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按照他们的说法,他们以为是猎物,那就表示他们最初的目的是去打野味的。
但是,这个行为本身就不合规,狩猎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工具,不能为所欲为。
第五,坦白能从宽吗?
这2个人已经第一时间站出来,承认了自己的所作所为,并且积极交代,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减轻的。
但是,这件事复杂在,他们触犯的法律点太多,很可能会数罪并罚。
当前还在调查之中,期待后续进展。
这事您怎么看呢?欢迎聊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