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天津二中院的一纸公告,让一笔沉睡在英国金库里的巨额财富重新进入公众视野。
6.18万枚比特币,按当前市价,超过500亿人民币。
这笔钱的源头,是钱志敏2014年至2017年间在天津操盘的“蓝天格锐”非法集资案,她以“零风险、高回报”为诱饵,从12.8万名投资人手中卷走了403亿元,受害者遍及全国31个省份,核心人群是三四线城镇的中老年人。
钱志敏跑路前把大部分赃款换成了比特币,带着加密钱包逃到英国,最终被英国警方查扣。
现在,中国检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正式向天津二中院申请没收这笔违法所得。与此同时,英国高等法院在10月12日作出了一个耐人寻味的裁定:中国投资者对比特币增值部分的财产权主张,适用中国法律,而非英国法律。
比特币从钱志敏2014年前后购入时的均价约2815元人民币,涨到现在的56万元左右,涨幅约200倍。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当初被卷走的403亿本金,如果全额追回,对应的是超过500亿的当前市值。中间多出来的近百亿“增值”,成了中英两国法律体系争夺的焦点。
英国高院说,受害者能不能主张这部分增值,要看中国法律。但中国法律对“非法集资参与人能否主张犯罪所得的增值收益”,并没有明确的、可直接援引的条文。
12.8万名受害者中,进入英国追索程序的只有约1.6万人,不足13%,剩下的10多万人,绝大多数是三四线城市的中老年人,他们可能根本不知道什么叫“跨境民事追偿”,更不可能委托英国律所去伦敦打官司。
钱志敏当年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理财产品,承诺的是“保本返息、收益丰厚”,受害者投入的是真金白银,换来的是一纸诈骗合同。
按照民法最基本的原理,违法所得产生的孳息和增值,理应随原物一并返还权利人,比特币从400亿涨到500亿,多出来的100亿,在法律性质上就是这笔赃款的“孳息”。
如果这笔孳息最终被英国国库或中国国库“充公”,而不是返还给受害者,那等于什么?等于受害者用自己的本金,替两国政府做了一笔年化收益超过100%的投资,而收益全部被没收。
但“双方商定”的前提,是双方都愿意为受害者的利益去商定,如果中英两国在这件事上的实际动机,都是把这笔无主巨款纳入本国财政,那受害者就只能站在门外看着。
更值得玩味的是时间线,钱志敏2025年9月在英国认罪,被判11年8个月,英国检方启动了民事追缴程序,但明确告知中国受害者:只有在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第281条的程序走完之后,“才会进行国家间的接触”。而281条程序的核心,是让受害者自己去证明“这笔比特币里的哪一部分是我的”。
让一个被骗了毕生积蓄的六七十岁老人,去证明“我投的10万块钱变成了0.5个比特币”——这本身就是一种制度性的刁难。
当一个诈骗案的组织者已经认罪、犯罪事实已经清楚、赃款去向已经明确的时候,让12.8万个分散的个体去逐一证明自己的“比特币份额”,在技术上几乎不可能,在实质上就是把追索门槛拉到了普通人够不着的高度。
在我看来,真正的解决方案只有一个:中英两国政府坐下来谈,把这批比特币作为一个整体,优先按本金比例返还给已登记的受害者,剩余部分再讨论归属。
这不是什么创新,新西兰在龚晓华案中就是这么做的——7000万纽币的没收资产,向中国分享了55%。
钱志敏已经在英国服刑,6万枚比特币静静地躺在英国警方的冷钱包里,而在中国的三四线城市,有12.8万个家庭还在等一个说法。
当一个骗局的赃款变成了巨款,追回它的过程,不应该变成另一场让受害者出局的法律游戏。
天津二中院的公告给了六个月的公告期,六个月后,那些不知道这个公告存在的人,那些不会用微信小程序登记的人,那些连英国在哪都说不清楚的老人,他们的名字还会出现在返还名单上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