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再审都没查清的问题,检察监督还能重新查吗?最高检释放明确信号 不少当事人走完民事诉讼全流程:一审事实存疑、二审未能查清,向法院申请再审又被裁定驳回。走到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这一步,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法院再审都没有查清的事实,检察院还能不能重新调查核实? 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调研组在广西百色

再审都没查清的问题,检察监督还能重新查吗?最高检释放明确信号

不少当事人走完民事诉讼全流程:一审事实存疑、二审未能查清,向法院申请再审又被裁定驳回。走到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这一步,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法院再审都没有查清的事实,检察院还能不能重新调查核实?

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调研组在广西百色开展民事检察调研,明确提出要强化深层次监督、实质性监督,落实跟进监督、接续监督。这组工作要求,直接回应了实务中大家最困惑的现实问题:民事检察监督,难道仅仅是再翻看一遍法院卷宗,重复一遍法院的审查思路?还是可以穿透卷宗,对原审没有查清的事实、证据开展深度核查?

一、先厘清:检察监督不等于“再走一遍再审流程”

很多人存在误区,认为检察院只是把法院案卷复印阅读一遍,法院没查清,检察院同样无能为力。

实际上,法院再审审查,主要立足原审已提交的证据、卷宗材料开展评判。如果当事人原审阶段举证不足、关键事实没有充分展开,法院受限于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一般不会主动外出调查取证。

而民事检察监督,具备独立的调查核实职权,不是简单重复法院的裁判逻辑。
《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明确:检察院办理民事监督案件,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包括询问当事人、案外人,调取相关证据,向有关单位查询、核实相关档案材料。

也就是说:再审没查清,不等于这件事就此定局。对于原审遗漏、没有核查到位的关键事实,检察院有权独立开展调查。

但要划清边界:检察的调查核实,不等于替当事人全面搜集全部证据。当事人自身应当先穷尽举证能力,不能把全部举证责任完全转嫁检察院。

二、什么情形下,检察院会对原审未查清事实做实质性核查

结合最高检“深层次、实质性监督”的导向,几类情形更容易启动调查核实:

1. 原审关键证据存在疑点:主要证据真伪存疑、证据被裁剪、关键书证电子数据未经完整核验,法院没有作出实质审查;
2. 法院应当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当事人在一、二审、再审阶段,已经书面申请法院调取档案、记录等材料,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调取,直接导致事实无法查清;
3. 存在新的线索,指向原审裁判基础事实错误,并非当事人随意提出的主观怀疑,有初步线索支撑;
4. 案件存在程序瑕疵,直接阻碍事实查明,比如应当质证未质证、关键证据未经当庭核对等。

如果仅仅是当事人口头不服、主观觉得判决不公,没有任何线索、材料支撑,检察院一般不会启动大规模调查。有初步线索,才是开启实质性监督的前提。

三、跟进监督、接续监督是什么意思?

最高检提到的跟进监督、接续监督,通俗来讲:
不是一次审查结束就全部终结。对于确有错误,但初次监督条件尚不完全成熟的案件,不会简单一驳了之。如果后续出现新证据、新线索,可以接续反映,检察院可以继续跟进,推动问题处理。

但也要客观认清现实:检察监督不是第三审,不代表只要你对事实不服,就会无限次重新查明全部案件事实。它的核心,是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纠正生效裁判存在的法定错误,而不是重新完整把案件重新审理一遍。

四、实务避坑,申请检察监督切忌踩这几个坑

1. 不要只写情绪控诉。提交监督申请书,要写明:哪一部分事实原审没有查清、曾经在哪一个程序申请过法院调查取证、有什么线索可以印证你的主张,给检察官明确的调查方向;
2. 尽量附上初步线索材料。不要只口头说事实不对,把线索、凭证一并提交;
3. 区分“事实查不清”和“举证不能”。因为自身原因当初没有提交证据导致败诉,这种情况检察院也很难补救;
4. 检察不受理不等于彻底没有途径。如果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有新的足以改变原裁判的证据,依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接续反映。

结语

再审驳回,并不代表案件所有事实已经盖棺定论。

依据最高检实质性、深层次监督的导向,对于法院应当查清而未查清、应当调取证据而未调取的案件,检察院可以独立开展调查核实,推动纠正原审错误。

但要理性看待检察监督的定位:它是法律监督,不是替当事人包办举证。想要推动检察院深度介入调查,核心不在于“我觉得事实不对”,而在于拿出可核查的客观线索。

走完法院全部程序,检察监督是非常关键的救济关口,但能否实现实质性改变,取决于案件本身线索、证据与法定监督事由是否成立。
检察监督 深层次监督 实质性监督 落实跟进监督 持续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