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14岁女孩被多人威逼利诱带去酒店,55岁的商人更是不顾女孩的反抗强行侵犯了她,事发后,商人被判有期徒刑7年,和其余9名共犯需共同赔偿女孩32万余元,可这场伤害并未就此告一段落,女孩患上了严重的创伤应激障碍,学业终止,也无法正常工作,还要常年进行药物治疗,因此女孩再次起诉,要求9人另行赔付各项损失3.4万余元,最终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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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在2018年,当年55岁的商人傅某结识了慢摇吧的陆某,想着陆某做着迎来送往的生意,肯定会认识不少女孩,便动起了歪心思。
他跟陆某表示自己生意不顺,想找个女孩排解下内心的郁闷,多少钱无所谓。
傅某把这个事情放在了心上,还把找女孩这个事情告诉了手下的员工的陈某,让陈某当个事情去办。
之后,他们盯上了容貌清丽的14岁女孩小芳, 为了将小芳成功从家里骗出来,陈某还找了不少小芳身边的人,倪某、唐某、张某、盛某、廖某、许某等其余未成年人共计6人,他们以威逼利诱的方式逼迫小芳去接待傅某。
4月30日,小芳被他们带到了约定好的地方,傅某也早在这等候多时,小芳看到傅某吓得不轻,又是哭又是闹,但傅某还是不顾她的反对强行要了她。
得逞之后,傅某给了陈某8000元好处费,陈某又将7000元给了廖某。
案发后,小芳家属得知,将主犯傅某和其余协助犯罪的8人全部都给告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本案中,多名人员对女孩实施威逼利诱,是典型的使用“胁迫”手段,让女孩不敢反抗,也难以反抗。
而陈某和陆某作为中间人,也难辞其咎。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陈某和陆某通过各种方式将小芳带到傅某约定地点,还收取了傅某的费用,促成了这桩交易,属于“介绍他人卖淫”。
而其余六人,也是这场案件的从犯。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除了主犯傅某,中间人陆某陈某以及其余6名协助犯案的人都属于从犯,他们都对女孩实行了威逼利诱等行为,为傅某扫清了障碍,为傅某提供更为便利的犯罪条件,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傅某因为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陈某和陆某因为介绍卖淫罪分别获刑1年6个月和1年4个月。
而因为是几人合谋所为,傅某、陈某、陆某和其余6人的监护人共同赔偿小芳32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傅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5月30日,院方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几人看似得到应有的惩罚,但对于受害者小芳来说,这场伤害远没有因为他们付出代价而终止,小芳在案发后患上了严重的创伤应激障碍,不仅中断了学业,连正常工作也无法做,还要进行多次精神和心理治疗,一家人根本不堪重负。
2025年,小芳的家属再次起诉9人,要求这人赔偿2022年4月至2025年5月期间的医药费,共计12.9万余元,后期治疗费按每月1286元支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而院方经查实认定,小芳的创伤后应激障碍,属于十级伤残,需要长期治疗,因此判定9名被告承担后续医疗费3.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