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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责成强制拆除的法定条件审查与原告胜诉要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必须同时满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决定"与"相对人拒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两项法定条件,并严格遵循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强制执行决定、公告、复议诉讼期限届满等程序; ​

政府责成强制拆除的法定条件审查与原告胜诉要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必须同时满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决定"与"相对人拒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两项法定条件,并严格遵循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强制执行决定、公告、复议诉讼期限届满等程序;欠缺任何一环,均构成超越职权或程序违法,原告可据此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获得行政赔偿。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是政府启动强拆的唯一法律闸门,此类案件的核心策略即是运用"程序合法性倒推强拆违法"的审查方法,沿"主体—条件—程序—赔偿"四步递进锁定胜诉。一、法律框架:三法衔接下的完整程序《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确立的强拆前置条件包含四个不可分割的要件:主体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内容上是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前提是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实施上须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该条与《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规则)、第六十五条(乡村规划区内违建由乡镇政府责令改正、逾期可拆除)、第六十六条(临时建筑违建)、第六十七条(监督检查措施)共同构成城乡规划领域的违建查处体系。《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则在强制执行层面设置了刚性程序约束:催告、陈述申辩、强制执行决定、公告、复议诉讼期限届满后方可实施。最高法(2021)苏06行终833号案述规定整合为六个法定环节:违法建设行为认定(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执行事先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责成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公告强制执行决定内容→组织实施强制执行。两项法定条件与六步程序环环相扣,任一环节缺失,均构成撤销或确认违法的事由。二、逐项审查清单:程序合法性倒推强拆违法代理此类案件,应当以以下清单逐项核查,将每一项程序瑕疵转化为原告诉讼中的攻击点:审查环节、法定要求、违法情形、胜诉突破口基础决定主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执法局、街道办、区政府越权认定,超越职权,撤销或确认违法。基础决定内容 明确位置、范围、期限 仅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即拆除 无基础决定,强拆无据基础决定送达 《行政强制法》第38条 留置张贴、口头告知 程序违法,剥夺救济权履行前提 相对人拒不停止或逾期不拆 决定刚作出即拆除 条件未成就,强拆违法书面催告 《行政强制法》第35条 未催告或催告与拆除同日 程序违法陈述申辩 《行政强制法》第36条 听取意见期限不足5日 程序违法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法》第37条 以《责令改正通知》替代 程序违法政府责成 《城乡规划法》第68条 无责成文件、政府不知情 超越职权公告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44条 未公告或公告与拆除同日 程序违法救济期限 复议60日、诉讼6个月 期限未届满即拆除 程序违法,可主张无效财产保全 清点登记、搬离保管 未清点屋内物品 行政赔偿依据执行范围 不得超出限期拆除范围 连带拆除合法建筑 扩大范围,违法并赔三、代理实务:四步胜诉路径第一步,锁定拆除主体与责任归属。 实践中街道办、综合执法局、镇政府甚至"两违办"均可能具体实施拆除,律师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征收决定、项目批复、执法主体资格文件、政府责成文件等,以确定责任主体。若无政府责成文件,镇政府自行强拆城镇规划区内违建的,构成超越职权——法院审理的案即确认区政府在无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强行拆除违章建筑,属超越职权,判决确认违法。城区复议案中,街道办仅凭《协助调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即实施拆除,未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未履行催告和公告程序,被复议机关认定为程序违法。案中区政府未经任何行政决定、未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即强拆砖厂,法院直接确认违法。第二步,全面审查基础决定合法性。 律师应重点审查限期拆除决定是否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是否经立案调查、是否载明违法事实与依据、是否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是否依法送达。最高法(2017)最高法行申3854号明确,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不仅要明确违法建设的具体位置、范围,还应对相关建设进行甄别,将确因基本居住需要、为保障身体健康而在必要限度内的搭建暂时排除在限期拆除范围之外。若基础决定本身可撤销,应先就该决定提起复议或诉讼,待其被撤销后再主张强拆失去依据。同时注意《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层级——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限期改正并处工程造价5%—10%罚款,而非直接限期拆除;执法部门跳过改正环节直接拆除的,违反比例原则。第三步,主张"以拆违代拆迁"的目的违法。 实践中大量强拆发生于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补偿协商不成之后。最高法在(2020)最高法行申12524号明确:拆迁补偿商议不成,拆迁部门将原本应拆迁的房屋认定为违建并强制拆除,本质就是"以拆违代拆迁",属滥用职权;案中,最高法进一步指出——案涉房屋已被列入征拆范围,强拆行为系在征收过程中实施,与征收行为存在直接紧密关联,应当走征收补偿程序,政府应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而非借"违建"名义拆除;翻建手续有瑕疵也应先考虑责令补办手续、消除影响,而非直接拆除。应收集征收公告、入户评估记录、补偿协商纪要等证据,证明执法目的与征收目的混同,从"目的不正当"维度否定强拆合法性。第四步,构建"确认违法+行政赔偿"双轨追责。 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主张赔偿。即便建筑本身被认定为违建,最高法(2018)最高法行申6721号仍确认:其中可再利用的建筑材料属于合法财产,依法应予赔偿;屋内物品损失亦属赔偿范围。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固定拆除前屋内物品证据(照片、视频、公证清单),主张因被告原因导致无法举证的,依《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四、常见争议应对争议一:"决定刚作出即拆除是否合法。"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要求"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这一事实状态在先,决定作出后、期限未届满即拆除,属履行条件未成就,直接构成程序违法。增城区袁某清案中街道办6月3日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6月5日9时期限届满、6月11日即拆除,被认定程序违法,即为适例。争议二:"区政府是否有强拆权。"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赋予乡镇政府在乡村规划区内对违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职权,但该职权仅限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且仍须遵循《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催告、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程序。城镇规划区内违建的强拆,第六十八条应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区政府自行强拆属超越职权。争议三:"基础决定被诉期间能否先行拆除。"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范目的,是给予当事人完整的复议、诉讼救济期。强制执行事先催告应当在限期拆除决定的行政复议、诉讼期限届满或合法性经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后作出。在救济期限未届满时即拆除,违反法定程序且剥夺当事人救济权,法院通常会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争议四:"建筑物确属违建,能否零赔偿。" 违建认定不等于财产权益全部灭失。可再利用建筑材料、屋内合法物品、装修添附均属合法财产。律师应主张即便基础决定合法,被告在强拆过程中未清点登记、未妥善保管、未搬离物品的,应对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五、证据组织与诉请设计此类案件应同步完成三项证据固定:一是拆除现场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执法车辆与人员影像、报警记录;二是程序违法证据,通过信息公开申请获取全部执法文书,核查其制作时间、送达方式、签名印章的合法性;三是损失证据,包括拆除前房屋及屋内物品公证清单、装修投入凭证、经营流水、同类建筑物重置价格评估报告。诉讼请求宜设计为"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判决被告赔偿建筑材料、装修添附、屋内物品、停产停业损失"的组合,必要时另案诉请撤销限期拆除决定或强制执行决定,形成"程序攻防+实体索赔"的双重路径。综上,政府责成强拆案件的胜负手在于对《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两项法定条件的严格比对,以及对《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程序链条的逐项审查。(2020)最高法行申12524号、(2017)最高法行申3854号等系列裁判已确立"基础决定—催告—责成—决定—公告—实施"六步法定顺序,任何一步缺失或顺序颠倒均可作为确认违法的突破口。律师只要精准运用该裁判规则组织证据与诉请,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在行政诉讼框架内获得充分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