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灵石,男子和堂嫂是情人关系,堂嫂提出分手,男子让她将钱退还,堂嫂只愿意退一半,男子气得冲进对方家中泼上汽油点火,打算同归于尽。点火之后他心里害怕,又和堂嫂一起把火扑灭,他主动报警。男子结局亮了。
男子刘某和自己的堂嫂马某发展成情人关系,两人还在外一起租房共同生活。
后来刘某和马某的儿子发生了冲突,这件事让马某下定决心,要和刘某结束这段不正当关系,主动提出分手。
在一起相处的日子里,刘某在马某身上花了不少钱。
被分手后他心里很不平衡,非要马某把这些年他花出去的钱全部退回来。
可是马某只愿意退回一半的钱,不愿意全额返还,两个人为此吵得面红耳赤,争执不下。
旧矛盾加上这次的钱款纠纷,刘某越想越气,心里积攒了巨大的怨恨,他想要和马某同归于尽。
情绪上头之后,刘某提前准备好了汽油、打火机等物品,来到马某住处,翻墙进到后院,从地下室走进马某的卧室。
两人见面继续争吵,刘某动手打了马某,还摔坏了她的手机,紧接着就把汽油泼在了卧室地面上,直接点燃。
火苗一下子窜了起来,可点火之后,看着熊熊燃烧的火焰,刘某心里突然害怕了。
他不想就这样丢掉性命,于是赶紧喊上马某,两人一起跑出卧室,用水合力把明火扑灭。
险情控制住之后,刘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留在原地等候民警,到案之后老老实实交代了整件事情。
刘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后续案件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马某作为被害人,另外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要13万元赔偿。
法院审理这起案件,认定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刘某在点火之后,因为内心恐惧,主动停止继续加害行为,还和被害人一起扑灭大火,成功阻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
同时他主动报警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加上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法院最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另外还要赔偿马某2300多元。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某特意带汽油上门,泼油点火,目的就是要和马某同归于尽,主观上有杀人的想法,并且已经动手点火,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本案里,点火行为已经实施,刘某动手殴打马某,卧室财物也因为火灾受损,已经造成了一定损害,所以不能免除处罚,只能依法减轻处罚,这也是法院最后只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核心原因。
如果当时火势没能控制住,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等待他的将会是很重的刑罚。
这案件中, 堂嫂马某同样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她身为已婚长辈,违背婚姻忠诚、违背亲属伦理,出轨自己的晚辈侄子,从根源上就是一段错误的孽缘。
如果她一开始就坚守底线、安分守己,根本不会有后续的金钱纠纷和恩怨矛盾。
虽然堂嫂有错在先,但这绝对不是刘某犯罪的理由。
大家一定要明白,情绪再激动,也不能触碰法律红线。
不管是感情矛盾,还是经济纠纷,完全可以好好协商,找第三方调解,实在谈不拢还可以去法院走民事诉讼,千万不要想着用纵火、暴力的方式报复别人。
对此,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