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谷城,夫妻俩吵架,丈夫要动手,妻子逃跑却摔伤,花费50627.51元医疗费,妹夫好心垫付30000元,事后向夫妻俩要回这笔费用时,二人却扭脸不认人,不承认钱是借的。
2022年5月,女子上班与丈夫黄某意见不和,两人随即大吵起来。
谁也不肯让谁,场面越来越激动,怒不可遏的黄某抬手动粗,女子见状立马跑开,黄某不罢休,追赶女子,慌乱时刻,女子突然摔倒在地,伤势严重。
黄某发现情势不对,愤怒转为惊愕,吓得赶紧想办法将女子送去检查。
两人一时的情绪失控,造成了严重后果。女子被迫住院治疗6天,产生高额医疗费用共计50627.51元。
住院期间,夫妻俩没钱及时缴费,前往探视女子的小妹和妹夫,知道实情后,妹夫念及小妹的姐妹情分,慷慨相助,帮忙女子支付了一次治疗费用。
由于女子的费用较高,夫妻两人的经济状况并不宽裕,再次要求家属缴费时,妹夫再次伸手援助夫妻俩,帮助女子及时进行医治,妹夫帮忙女子支付两次费用,总共垫付30000元。
女子花费了5万多的治疗费,妹夫帮忙支付了3万块,可以看出妹夫是个有情有义的人,重视亲人之间的感情。
支付之前,妹夫没有任何顾虑,女子会不会归还他这些钱款的问题,对女子夫妻非常信任,女子总不能不顾姐妹情分,耍赖不还钱吧,这样就太难堪了。
可有些人偏偏就是这样的态度,需要帮助的时候,费劲口舌求人,一旦得逞,事后就翻脸不认人,他们根本不考虑以后的往来关系,只关心自己的切身利益,他的不会分给别人一点,别人的他又想占为己有,自私又自利。
妹夫不提3万钱款的事,女子和黄某全当不知道,好像妹夫的帮助就是应该的,没有人求妹夫去缴费,是妹夫心甘情愿做的决定,既然这样,是妹夫自己的事,与女子和黄某毫不相干,钱已经花了,想要回去绝不可能。
妹夫看到女子和黄某迟迟不提垫付费用的事情,便主动开口,询问夫妻俩何时能归还,不提还好,一提起这事,就像女子和黄某那会吵架的情形一样,犹如火苗点燃了炮仗,夫妻俩的火气越来越高涨。
妹夫意识到夫妻俩不认账的态度,感到很后悔,他的好心被当成了驴肝肺,要不是看在女子小妹的份上,他才不管女子的死活,现在倒好,妹夫极力想维系的亲人和睦关系,此刻已彻底放弃。
妹夫认为帮助女子支付的费用,不是给女子的,都是有家庭的人,凭什么白给女子,自己难道不会用吗,非要转到女子身上才花得出去!那会情况紧急,出于亲人情意,才帮的忙,是借给女子应急用的。
女子和黄某,不管妹夫怎么理论,他们全听不进去,夫妻俩有属于自己的想法。什么借,女子和黄某不承认借了妹夫的钱,还是3万块,妹夫什么证据都没有,支付凭证也不能完全证明,那是夫妻俩借的钱。
妹夫认为女子和黄某不可理喻,只能寻求法律帮助,要求两人归还垫付的30000元费用。
由于妹夫采用的是借贷方案提起诉讼,没有签署借贷合同,无法证明是双方的共同意愿,也没有借条,聊天软件也没有出现借贷的记录,单单一项付款支出,没有印证力度,证实不了双方的借贷关系。
妹夫一审败诉,但他没放弃,再二次起诉,再败诉,接连三次,结果全都一样。妹夫积极寻找败诉的原因,然后换了另外的方案继续起诉,他不相信自己的好心帮助,得到的是被辜负的下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妹夫改变起诉方案,使用无因管理的策略,重新发起对女子和黄某的诉讼,妹夫愿意垫付3万元医疗费,是希望女子得到及时治疗,身体早日恢复,是妹夫的自愿行为,是替女子的伤势考虑,给女子提供的帮助。
女子与黄某,依据法规条例,应该归还妹夫垫付的3万元,俩人属夫妻关系,由俩人共同承担归还义务,不能一次性付清,除本金外,还要支付相应的本金产生的年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