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肉时遇到这样一桩怪事:女子选好一块排骨并完成付款,随口跟摊主说不用剁,打算整块带走。不料摊主直接把排骨拿回,要求女子换一块,不换就不做这笔生意。
问题就出在这句不用剁。顾客取消加工,按理说省了摊主的工夫,为什么反而买不成?不过,参考材料没有提供事发日期、市场名称和调查结果,摊主是否准备掺入别的骨头,目前只能存疑,不能把网友的猜测写成已经查实的事实。
要理解买肉和切肉的关系,可以看看孟元老留下的记录。南宋绍兴十七年,也就是1147年,孟元老为《东京梦华录》写下自序,追记北宋都城汴京的生活。书中专门写到肉行,内容就在卷四,并不是此前扩充材料所说的卷三。
孟元老记下的肉摊,分布在街巷、桥边和市场。肉案前有三五名操刀人员,顾客可以购买生肉,也可以点熟肉,切割方式还不止一种。
大块切分、片切和细切,都在经营范围之内。到了晚上,又有热熟食出售,一处肉案承担着不同的饮食需求。
这段记录的具体之处,在于买主提出要求,卖肉人员提供相应加工。古人到肉案前,并不只是称完重量就走,切成什么样,同样属于交易内容。
由此来看,剁肉本来可以是方便顾客的服务,不能仅凭摊主拿起刀,就认定加工环节必有问题。
但历史记录也有明确的范围。《东京梦华录》的这段文字,没有讲开封府审理掺骨案件,更没有某名肉商被处杖刑、终身禁止卖肉的经过。此前扩充材料中的这些故事缺少可核实出处,不能为了增加情节,接着写成真实案件。
加工方式之外,买卖还有计量问题。唐代的《唐律疏议》卷二十六,分别规定了计量器具校验、私造不合标准的器具,以及市场管理人员评定价格等事项。
规则既涉及经营者,也涉及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并非只要求买主自己看仔细。
其中关于计量器具的规定,把器具是否符合标准、是否被用于交易获利分别处理。关于价格评定,则追究市司评估失当的责任。
这样的安排说明,公平交易需要共同认可的尺度,也需要有人对尺度的执行负责。不能把这些规定随意改写成某位长安肉商掺骨受罚的故事。
回到今天的肉摊,重量正确,也不等于交付正确。顾客挑选的是哪块肉,商家装袋的是哪块肉,是否另加了商品,加工要求有没有事先说清,都需要逐项核对。称重解决数量,核对实物解决交付,两件事不能相互替代。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第十条涉及质量、价格和计量等公平交易条件。
放在买肉这件事上,顾客是否接受加工,应当在明确约定的基础上处理,商家不能把临时增加的条件当成双方早已同意的要求。
同一部法律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经营者欺诈时的增加赔偿责任,但适用前提是欺诈成立。摊主态度反常、拒绝继续出售,和已经证实调换商品,并不是同一回事。没有证据,不能直接宣布顾客一定能获得五百元赔偿。
女子最终选择退款,之后把经历发到网上。交易虽然结束,拒卖原因却没有得到证实。网友讲述别的购肉经历,也不能直接证明这位摊主做过相同的事情。
真正值得保留的提醒,是买肉时把部位、重量、加工要求说清,发生争议时保存付款记录和现场信息,必要时请市场管理方核实。
诚信经营需要商家认真交付,消费者维权也需要尊重证据。把事实查明,再作判断,才能既保护买主,也公平对待守规矩的经营者。
信源:《东京梦华录》卷四・肉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