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传志“侵吞国有资产”争议:站在同一部法律上,到底能不能定罪?
柳传志国有资产流失争议,吵了这么多年,核心其实就一笔账:2009年中科院转让联想控股29%股权,定价27.55亿元,到底贱卖了没有?
质疑方的法律逻辑:净资产差价12.9亿,符合刑法169条
质疑者盯住的是数字。网传2008年底联想控股净资产约139.49亿元,29%对应约40.45亿元,而实际转让价只有27.55亿元,差价约12.9亿元。在质疑方看来,这个差价就是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证据。
法律武器也很明确:《刑法》第169条规定,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质疑方据此认为,若差价属实,柳传志应以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追责。
联想方的法律逻辑:程序合规,巡视审计均无异议
联想方的回应同样立足于同一套法律体系。联想控股声明称,2009年股权转让严格按照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相关规定,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完成了审计、资产评估和备案。评估依据是专业机构认定的归母净资产评估值92.6亿元,29%对应26.86亿元,最终成交价27.55亿元,反而高出评估值近7000万元。联想控股强调“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历次中央巡视和国家审计署审计均未对此提出过任何异议”。
双方用的是同一部法律,分歧在于“事实认定”
双方引用的都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刑法》这套法律框架,分歧不在法律条文本身,而在事实层面:净资产到底该按139.49亿还是92.6亿来算?评估方法是否公允?质疑方认为评估严重低估,联想方认为评估合规、成交价还高于评估值。这本质上是“事后用另一个口径算账”与“当时法定程序认定”之间的冲突。
一个关键法律变量:追诉时效
即便假设质疑成立,还有一个绕不开的问题——追诉时效。《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只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才适用二十年时效。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最高刑是七年,对应追诉时效是十年。2009年的交易,到2019年追诉时效即已届满。有分析指出,即便按最严重情形适用二十年时效,也将在2029年届满。
结论
站在同一部法律上看:质疑方有净资产差价这个“事实疑点”,联想方有程序合规和官方审计无异议这个“程序抗辩”。但在刑事追责层面,追诉时效已经或即将成为一道几乎无法逾越的法律屏障。至于“是不是侵吞”——法律上的最终判断,需要的是司法判决和审计结论,而不是网络上的有罪推定。
所以说可以用这句话来形容,现在对于联想柳传志来说,是不是到了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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