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花400多万,通过中介买了套房。买房前,他多次实地看房,都没发现问题。可入住1年多后,男子被房子东边地铁噪音吵得崩溃了。他一口咬定,原房主和中介串通隐瞒噪声。他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跟原房主索赔40万元违约金。
周先生2024年,花400多万,通过中介买了胡先生的一套2手房。
400多万可不是小数目,周先生签合同前非常慎重。
他前前后后跑过去实地看了好几次房,尽可能鸡蛋里挑骨头,否则以后后悔都来不及了。
他当时,没发现任何让他觉得接受不了的问题,就顺顺利利付了款,办完了所有过户手续,搬进了新家。
可住了1年多后,周先生可以说苦不堪言。
他被房子东侧地铁运行产生的噪音,折腾得受不了,可以说白天晚上动静都不小,导致他睡不着,吃不香,心烦意乱。
他越想越气,一口咬定当初原房主胡先生和中介是串通好了,故意把房子临近地铁、噪音大的事瞒着他。
所以,他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购房合同,他要知道噪音这么大,说啥都不可能花400多万,买套房受罪。
气不过的周先生,直接把原房主告到法院,把中介列为第三人,要求原房主支付40万元的违约金。
法院专门到现场做了实地勘验,站在房子的2个卧室窗边往外看。
整条地铁线路清清楚楚尽收眼底,肉眼就能直接判断出,2者距离非常近。
法院最终认定,地铁线路、周边道路这类外部环境,都是摆在明面上的,根本不属于藏起来的隐蔽问题。
只要实地看房,就能直观感受到。周先生前后多次看房,作为花400多万买大宗房产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本来就该尽到仔细查验房屋周边环境的注意义务。
他说自己从头到尾,完全不知道旁边有地铁,不符合生活常理。
再加上这套房子的成交价格,本身就比同小区同期其他同类房源要低。就是因为附近有地铁,才这么便宜。
周先生当初以低价买房,就相当于接受了房屋对应的周边条件。最后,法院直接驳回了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成都的曾女士一家买了套2手房,刚住进去没几天就发现,一到夜里,楼里3台电梯运行的结构传导噪音直往屋里钻,吵得一家人根本没法正常睡。
她找第3方机构检测,结果显示室内夜间噪音,已经超出了国标。
她把原房主告上法院要求赔违约金,原房主辩称电梯噪音不在合同约定的披露范围内,自己之前没发现问题,不该担责。
法院特意选了夜间到现场实地勘察,确认房屋天花板和电梯设备直接结构相连。
长期住在这的原房主,不可能完全没察觉到这个问题。
最后,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原房主向曾女士支付2万元违约金。
在我看来,像临街、临地铁这种站在窗边一眼就能看见,白天看房也能听到动静的外部噪音,买房人自己多上点心,多跑两趟不同时段看房,完全能提前发现。
而周先生事后再以此为由索赔,就是把自己该担的审慎义务,甩给了别人,法院不支持完全合情合理。
但像电梯结构性传导噪音这种,白天看房时,环境嘈杂根本留意不到,只有夜深人静,才能感受到,长期居住的原房主肯定知情,故意隐瞒就该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二手房交易,就该是买卖双方各守各的规矩,不能啥风险都往对方身上推。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那些通过看房流程,没法发现的隐蔽重大瑕疵,卖房人才有法定的主动如实告知义务。
像临地铁这种,一眼就能看到的的外部环境,不属于必须由卖方单独披露的内容。
买房人没尽到查验义务,就不能依据这条要求对方承担隐瞒的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华商网2026-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