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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这次无法动用一票否决权,2比11的结局一出中国很失望?10月1日,联合国大会

中国这次无法动用一票否决权,2比11的结局一出中国很失望?10月1日,联合国大会举行了一场特别会议,专门讨论否决权问题。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孙磊在会上发言说“中国在动用否决权问题上一贯极为慎重,但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事关大是大非、公道正义的问题面前,中国也绝不会放弃原则。“

联合国安理会的投票,有时候很像一道“同题不同解”的题。中国投反对票,有时一票下去,草案直接停住;有时中方明明反对,会议却照常举行。

看起来像是否决权忽然“不灵了”,实际上并不是权力变了,而是表决的性质完全不同。

关键就在两个词,程序性事项和实质性事项。围绕伊朗核问题发生的几次表决,正好把这套平时不太引人注意的规则摆到了台面上。

9月17日,安理会表决美国起草的伊朗制裁委员会专家小组授权延期决议草案。

最终结果为11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中国和俄罗斯投反对票。由于这是一项实质性决议,而中俄都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草案最终未获通过。

这一幕乍看确实有点特别。赞成票足足有11张,反对票只有2张,最后却是草案没通过。

原因很简单,安理会并不是普通会议里的“谁人多谁说了算”。

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安理会程序性事项只需要9个成员投赞成票即可通过。

其他事项同样需要至少9票赞成,但还涉及常任理事国的同意问题。也就是说,到了实质性事项,中国、俄罗斯等常任理事国投下反对票,就可能产生否决效果。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此前会出现中俄反对,会议却依然照开的情况。

9月10日,安理会围绕伊朗核问题议程举行程序性表决,中国和俄罗斯投反对票,但议程仍然获得通过。中方随后对表决结果表示遗憾。

这里的“遗憾”,绝不是说中国有否决权却忘了使用,而是程序性事项本来就没有常任理事国一票否决这一说。

简单打个比方,程序性表决主要解决“这张桌子摆不摆、这个话题谈不谈”,只要赞成票达到规定数量,会议就能继续。

实质性表决解决的则是“桌上的方案究竟能不能成为安理会决定”,这时候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分量就完全不同。

9月17日当天,这种区别表现得尤其直观。

安理会先就临时议程进行程序性表决,结果是11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

中国和俄罗斯反对,议程仍然通过。随后,美国提交的实质性决议草案进入表决,票数居然还是11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

可这一次,结果完全变了。由于中国和俄罗斯两个常任理事国投下反对票,草案没有通过。

票数一模一样,一个能过,一个不能过。不是联合国在“变戏法”,而是程序性事项与实质性事项适用的规则不同。

所谓“2比11”,如果只盯着数字看热闹,却不看投票性质,就很容易把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情混在一起。

中方为何连续反对有关安排,立场也一直非常明确。

中方指出,核可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的安理会第2231号决议已经于2025年10月18日到期终止,安理会已经终止审议伊朗核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强推恢复制裁以及有关安排,不利于安理会保持团结,也会进一步挤压政治外交解决问题的空间。

中国主张的思路并不复杂。中东局势已经足够紧张,军事手段、极限施压、层层加码制裁很难真正解决核问题。

各方需要保持克制,停止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为重新展开平等对话创造条件。

10月1日联大举行的特别会议,则与9月17日中国和俄罗斯使用否决权直接相关。

202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76/262号决议,建立了一个常设机制。

只要安理会有一个或多个常任理事国使用否决权,联大原则上就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正式会议,就有关情况进行讨论。

于是,孙磊在10月1日会议上再次说明中国立场。中方强调,中国使用否决权一贯十分慎重,但遇到事关大是大非、公道正义的问题,也不会为了追求表面上的票数好看而放弃原则。

这一点其实比“2比11”本身更值得注意。

否决权从来不是一个可以让所有讨论瞬间消失的按钮。程序性议题仍然能够推进,联大也可以围绕否决权召开会议。

反过来说,程序性多数同样不能替代安理会处理实质性事项时的法定规则。

一些国家可以推动议程,可以组织会议,也可以争取更多国家表态支持,但到了实质性决议阶段,联合国宪章赋予常任理事国的权利仍然存在。

这不是临时制定的规则,更不是哪一方觉得票数不好看就能随意改变的安排。

所以,所谓中国在“2比11”以后很失望,真正需要看懂的不是简单的情绪,而是联合国规则背后的政治现实。

程序性投票里,中方反对但不能使用否决权,这是规则决定的。实质性投票里,中方认为问题触及原则,就依法行使常任理事国权利,两者没有任何矛盾。

国际事务尤其是中东问题,也不能简单压缩成一张票数表。

今天可能是11比2,下一场仍然是11比2,最后的法律结果却完全可能相反。票数只是表面,规则、原则以及能否真正推动问题解决,才是更重要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