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着试一试的想法!” 上海,男子长期遭受抑郁症困扰,医师给他开具 7 天病休证明,让他居家休养。不料,他没有返家,反倒前往一栋写字楼的 27 层,翻越窗户一跃而下,就此终结痛苦。事发之后,家属悲痛万分,认为楼宇若是门禁管控到位,这场惨剧本可以避免。于是递交诉状起诉大厦物业,索赔 65 万元。物业十分委屈,倘若一心求死,任何人都拦不住,凭什么索要赔偿?法院给出的裁定引人深思。
这名男子姓曹,长期被抑郁症困扰,身心一直处在煎熬之中。事发当天,他刚拿到医院开具的七天病假,本意是回家休养调整情绪。可他没有返回住处,独自来到这座商业大厦。
警方事后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认定属于高坠身亡。民警在曹某随身背包里,找到了就医记录册,上面记录了这次开病假的全过程。现场勘查发现,大厦顶楼的出户门已经上锁,曹某走到27楼北侧的楼梯过道,翻越窗户,站到外侧空调外机的安置架上,这个位置的栏杆高度超过1.2米,符合建筑规范,之后发生坠落。
失去亲人的家属难以接受这场悲剧,悲痛之下,把责任算在了物业身上。家属提出两点理由,一是大厦公共区域的窗户没有加装限位器和儿童锁,窗户可以被完全打开,给了曹某翻窗外出的机会。二是大厦门禁管控不严,如果门禁能够严格阻拦,曹某根本无法进入大楼,悲剧就能避免。据此,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65万余元的赔偿。
面对起诉,物业觉得十分委屈。物业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大厦的设施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安保人员也按规定开展日常巡查。曹某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坠楼属于他自主选择的极端行为。成年人一心想要轻生,物业没有办法做到24小时预判、阻止,总不能把所有窗户全部焊死,把进出大楼的通道全部封死。这种情况下,让物业承担巨额赔偿,实在没有道理。
一审法院审理之后,直接驳回了家属全部索赔请求。家属不服,继续上诉到上海一中院,坚持认为物业存在管理漏洞,应当为曹某的离世负责。
二审法院仔细核对全部证据,前往现场实地勘验,最终维持原判。法院在判决里讲清楚了关键道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合理边界的,不是无限兜底。物业的责任,是防范普通人在场所内发生意外受伤,而不是预判并阻止一名成年人主动实施的自杀行为。
曹某的离世,根源在于自身的精神疾病,属于突发且难以预判的个人行为。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存在过错,曹某的死亡,和物业的管理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要求物业提前识别一名抑郁症患者的轻生念头,全天候盯防,远远超出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能力与责任范围。
很多网友看完这个判决,看法分成两派。一部分网友觉得,逝者家属失去亲人,心里痛苦,想要讨个说法可以理解。但痛苦归痛苦,不能把所有不幸,都转嫁到无关的第三方头上。如果只要发生自杀事件,场所管理方就要赔钱,那商场、写字楼、小区物业都要背负无限的风险,最后只能用极端封闭的方式管理建筑,所有人出行都会受到影响。
也有人觉得,生命无价,建筑设计上应当多增加防护,尽可能减少轻生的机会。但法律层面,防护设施需要遵循行业标准,不能无限拔高要求。建筑的栏杆、窗户只要符合规范,就不能仅凭“本有可能阻止”,直接判定物业担责。
这起案子,也给所有人理清了一个认知误区。安全保障义务不是万能的索赔理由。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个人主动做出的极端选择,不能简单归罪于场所管理方。
悲剧本身让人唏嘘,一条生命就此消逝,留给家人无尽的伤痛。可法律不会单纯因为同情,就随意划分责任。同情归同情,责任归责任,不能因为悲痛,就随意扩大别人的责任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