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前的香港,英文是法庭的唯一语言,到了1974年, 香港通过《法定语文条例》后,香港的裁判法院开始使用中文(广东话)进行审讯,而高等法院还是沿用英文。
一直到了1995年12月5日,香港高等法院要解决一宗财产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懂英语,也没有聘请私人律师代表,因此向法庭提交的证供与文件均为中文。
香港高等法院经研究和合议后,决定批准以中文进行审讯,打破了香港高等法院长期以来法庭审讯只能使用英语的传统,开创了本地司法程序使用中文聆讯的先河。
1996年起,香港各级法院也逐步全面推广中文书面语及中英文口头聆讯;1997年回归,香港司法机关双语法庭制度全面确立,中文在法庭从此受到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