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名视力存在障碍的女子通过中介相中了一套房子,和房主的父亲谈妥条件后,当场交了 600 元定金,双方说好过几天签正式合同。可就在她等着签约的时候,房主那边突然变卦,不愿意再出租,600 元定金也拒不退还。房主给出了拒租的理由,女子不服,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房主双倍返还定金,法院判了。
这段故事的核心,是600元究竟该怎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公开过类似案件,更能看清视力残疾人遇到租赁和居住纠纷时,法院到底依据什么处理。
2016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残疾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其中就有杜某某租赁门面的纠纷。杜某某双眼全盲,租下壹某公司一间门面经营盲人按摩。
经营期间,壹某公司没有履行出租设施修理义务,公司员工还破坏经营设施,导致杜某某无法正常经营。
杜某某起诉张某某、何某某,要求恢复设施并赔偿损失。法院查明后发现,起诉对象并不完全适格,相关证据也存在不足,于是继续协调,最终促成杜某某与真正涉及租赁关系的壹某公司达成调解,杜某某随后撤诉。
这起案件说明得很清楚,双眼全盲没有妨碍杜某某成为承租人和经营者。租赁关系发生争议,法院审查的仍然是合同关系、实际行为、损失和证据,而不是单凭视力状况否定正常民事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也把这起案件作为保障残疾人生产经营权益的典型案例公开。
时间到了2021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残联又公布了一起公租房纠纷。某公租房公司早在2014年就与马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每6个月缴纳一次租金。
后来马某某拖欠9个月租金,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租并腾退房屋。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调查后发现,马某某行动不便、年近花甲、没有子女,长期独居,主要生活来源是低保。因为外出期间没有及时提交低保申请信息,低保一度暂停,租金因此没能按时交上。
法院没有免除马某某支付租金的责任,也没有直接要求马某某搬走。经过调解,公租房公司同意暂时不解除租赁合同,马某某继续居住,并约定在2022年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期间所欠的4802.08元租金。合同约定需要履行,现实困难也被纳入案件处理,双方最终把住房和欠租两个问题一起解决。
到了2025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残联公布的另一宗案件,又涉及视力残疾人的日常居住。盲人按摩师商某每天大约上午11点出门工作,晚上9点多回家,加班时甚至到凌晨。
商某居住的小区电梯没有盲文,也没有语音播报,商某曾经因为无法准确判断楼层而走错地方、敲错邻居家门。
商某多次向物业反映,希望增加盲文和语音播报设施,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后来商某停缴物业费,两年多累计5000余元,物业公司因此起诉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法院了解实际情况后发现,案件虽然起因是物业费,双方真正没有解决的问题还包括电梯无障碍设施。经过调解,物业公司承诺尽快增加盲文和语音播报系统,商某则补交拖欠的物业费。
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也明确为残疾人自主、安全使用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提供法律保障。
再回到南京参考故事,值得讨论的已经不只是600元。租住房屋、经营门面、续租公租房、使用住宅电梯,残疾人都可以依法作为普通民事主体参加社会生活。
合同该履行就要履行,欠款该支付也要支付;一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则要根据双方约定、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和实际履行情况判断。平等并不是免除合同责任,而是不因残疾身份受到没有事实依据的区别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