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大发,男,汉族,1961年12月27日出生,户籍地为中国香港。
9月23日,湖北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等21项罪名,全部坐实。
二审裁定生效后,这起跨度二十余年的涉黑案件正式尘埃落定。黄大发早年以经商名义进入湖北发展,从九十年代开始,他陆续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层级清晰、成员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以合法注册的多家公司为掩护,长期盘踞在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民间投融资等领域,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抢占资源、聚敛财富。
二十多年间,该团伙实施了数十起违法犯罪行为。为争夺工程项目,他们多次殴打、恐吓竞争对手,强迫对方退出竞标;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他们采取上门滋扰、暴力威胁等方式逼迫群众搬迁;为骗取资金,他们虚构投资项目、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多家单位和个人的大额资金。除此之外,该团伙还涉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多类犯罪,造成多名被害人受伤,巨额财产损失,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群众反映强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该涉黑团伙被公安机关彻底捣毁,黄大发及多名核心成员先后落网。办案机关历时多年调查取证,走访了上百名被害人和证人,固定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查清了全部犯罪事实。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黄大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21项罪名,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黄大发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妄图减轻处罚。湖北高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传递出明确的法治信号。无论行为人是什么身份、来自哪里,只要在内地违反法律,都将依法受到惩处,不存在任何法外特权。黑恶势力即便蛰伏时间长、伪装手段多,最终也难逃法律的制裁。持续对黑恶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就是守护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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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通报、央视新闻、法治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