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了几千公里,专程去济州岛害同胞:5个中国人囚禁2名中国女孩,3个落网,2个跑了…
两名20多岁的中国女孩,去了韩国济州岛。她们不是孤身前往陌生之地。有报道称,5名嫌疑人与她们此前在中国就认识,双方约好在济州岛碰面。
9月20日,5名嫌疑人陆续从中国入境济州岛。9月21日下午2点30分左右,他们闯入了两名女孩入住的民宿。
门关上之后,约好的“碰面”变成了囚禁。
手机被没收。平板电脑被抢走。暴力殴打。胁迫她们用银行客户端转账10万元人民币到指定账户。整个过程持续了将近两天。
9月23日下午3点左右,其中一名女孩趁对方不备,逃出控制,向民宿工作人员求助。
工作人员协助报警,警方赶到,当场逮捕2名嫌疑人。当晚7点左右,警方又在济州岛国际机场大厅逮捕了第3名试图乘机返回中国的嫌疑人。
但另外2个人,已经在当天上午搭飞机离境了。
法律解读:跑得掉吗?
第一层:韩国先管,这是属地原则。
犯罪行为发生在韩国济州岛。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韩国司法机关对此案拥有优先管辖权。
3名落网的嫌疑人面临韩国法律中 “特殊强盗”和“共同监禁” 的指控。在韩国刑法体系中,“特殊强盗”指多人携带凶器或结伙实施抢劫,法定刑远高于普通抢劫;“共同监禁”对应的是多人共同实施的非法拘禁。
韩国警方正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追查已离境的2人。
第二层:中国也能管,这是属人原则。
《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这就是属人管辖。5名嫌疑人都是中国公民,即便犯罪行为发生在韩国,中国司法机关同样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条进一步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 也就是说,即便韩国已经判了,中国仍然可以追。
在韩国可能构成的“特殊强盗”和“共同监禁”,对应到中国刑法中,是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等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5人闯入民宿,控制两名受害人近两天,暴力殴打,胁迫转账10万元。“入户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两个加重情节,都存在。 如果由中国司法机关追诉,法定刑起点是十年。
非法拘禁罪方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数罪并罚,两罪加在一起,量刑空间很大。
第三层:跑掉的那两个,怎么追?
中韩之间签有《引渡条约》。理论上,韩国可以请求中国协助抓捕已离境的嫌疑人,或者由中方依据属人管辖自行立案追诉。
但有一个现实问题:引渡条约规定,如果被请求国已经就同一犯罪对被请求引渡人提起刑事诉讼,可以拒绝引渡。
不过,这2人已经离境回到中国。中国本身就是他们的所在地。中国司法机关可以直接对他们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不需要走引渡程序。 韩国方面需要做的,是把证据材料通过刑事司法协助渠道移交给中方。
“跑回国”不等于“跑掉了”。 在中国境内,他们面对的是中国刑法。
第四层:领事保护,能做什么?
两名受害人是中国公民。她们可以联系中国驻济州总领馆寻求领事保护与协助。
总领馆可以敦促韩国警方依法公正处理案件,协助联系律师,向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但领事保护不能替代当地司法程序。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主导权在韩国方面。
第五层,这件事真正让人不安的地方。
“认识的人”——这5个人,不是陌生劫匪。他们和受害人在中国就认识,是约好了在济州岛碰面的。
他们从中国飞到济州岛,专门去找两个认识的人。 他们知道她们在哪里,知道她们带了多少钱,知道她们在异国他乡没有依靠。“认识”这件事,被用成了最精准的作案工具。
“同胞”不是安全标签。“认识”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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