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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铁车厢内,一名48岁的女子和一名46岁的男子吵了起来,女子一手揪着男子的衣

香港地铁车厢内,一名48岁的女子和一名46岁的男子吵了起来,女子一手揪着男子的衣服不放,一手拿着手机怼着男子拍摄。女子不断高呼“有咸湿佬呀!

有咸湿佬影我呀”,同时呼吁其他乘客协助拍摄涉事男子。两人于大围站下车,港铁职员到场处理。警方接报到场后调查男子手机,未发现任何可疑照片,最终将案件列作“纠纷”处理,无人被捕。

这起事件的法律核心在于窥淫罪的构成要件。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AB条规定,窥淫罪的成立需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暗中”观察或拍摄他人;被拍摄者身处按理能被预期可能会裸露或露出私密部位的地方,或处于令人对保存私隐有合理期望的情况;以及行为人不理会事主是否同意。

大律师陆伟雄在分析此事时明确指出,判断是否构成窥淫罪的关键在于拍摄的内容——在港铁车厢内拍摄他人的样貌、衣着,只要不涉及裙底、胸部等私密部位,本身并不违法。

车厢属于公共空间,乘客之间不可避免会有目光接触和手机使用,身处其中的乘客对“不被他人看到自己的正常外貌和衣着”并不存在法律上可主张的合理私隐期望。

警方在男子手机中找不到可疑照片,这一事实意味着控方缺乏最基础的客观证据。但陆伟雄提醒,找不到照片不代表该男子完全没有嫌疑,疑犯可能存有偷拍意图但未及行动,或在被揭发前已将相片删除。

然而在刑事检控的语境下,嫌疑不等于证据——窥淫罪定罪需要排除合理怀疑,而东铁线事件中连偷拍行为本身都无法证明存在。

另一方面,指控者同样面临法律风险。陆伟雄指出,若指控者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被指控者作出拉扯、阻止其离开等行为,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

若被指控男子因相关影片被放上网而导致名誉受损,他有权循民事途径控告对方诽谤。将未经证实的片段放上网令事主个人资料被公开,更可能触犯“起底”刑事罪行。

香港自2021年10月8日窥淫罪生效至2025年6月,共录得2381宗相关案件、1606人被捕,其中“非法拍摄或观察私密部位”类罪案数量最多。

检控并定罪率约有三至四成,定罪高度依赖客观证据——便衣警员当场目击、事主当场截获、或被告在警诫下作出承认,没有一宗定罪仅凭事主单方面指控完成。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同样不惩罚未被证明有罪的人。”东铁线事件中,女子因证据不足未使男子被检控,而她自己采取的拉扯和公开拍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目前仍无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那把被揪住的衣服和那段被放上网的视频,会走向民事追讨还是不了了之,取决于双方接下来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