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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保山,段某存入 1 万元 3 个月定期存款,临近到期时存单、身份证一并遗失。

云南保山,段某存入 1 万元 3 个月定期存款,临近到期时存单、身份证一并遗失。他急忙前往银行挂失,却被告知存款已被他人持相关证件提前支取。

段某报警后多年维权无果,25 年间钱款始终未能追回,遂起诉银行要求赔偿存款本息。银行辩称,损失源于男子自身保管不当,且取款发生在挂失之前,银行不应担责。法院作出终审裁判。

这场官司棘手之处,不只是1万元被谁拿走,还牵涉25年前那张定期存单该怎样算账。法院审理时把时间拉回2000年7月13日。

当天,段某在某银行某支行存入10000元,期限三个月,到期日为10月13日,存单载明到期利息49.5元。

49.5元这个数字很关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历史利率显示,自1999年6月10日起,三个月整存整取年利率为1.98%,活期年利率为0.99%。10000元按1.98%的年利率计算三个月,正好是49.5元,存单内容与当年的官方利率能够对应。

段某后来主张多年利息时,另一个问题出现了。案涉存单没有约定自动转存。按照当时施行的《储蓄管理条例》,定期存款到期后,没有自动转存约定的。

超过原定存期部分不能继续按照原定期利率反复续算,而要按照相应活期规则计息。因此,法院没有假设段某每三个月都会续存,也没有按25年的定期复利推算。

银行能否免责,还得看2000年9月21日那次提前支取是否合规。银行资料记载取款人为闵某甲,可支取凭证上的手写姓名却是闵某乙。

9月22日,段某前往挂失时才知道钱已被支取。10月28日,银行出具证明,确认案涉存款由闵某甲持相关身份证件办理支取。

多年后,取款人身份仍有疑点。2021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作出书面答复。闵某甲、闵某乙及亲属均表示事发时没有到过保山,也没有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当地2005年撤乡并镇后,部分早年户籍材料无法查找,取款记录中的身份证号码最终没有核实清楚。

这并不妨碍法院判断银行与段某之间的存款合同责任。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发布的存单纠纷司法解释明确,案件应依据真实法律关系处理。

发现犯罪线索时可以移送有关机关,只要相关线索不影响民事责任判断,法院仍可审理存款合同争议。也就是说,段某不必先找到冒领人,才能要求银行说明这笔钱是否付给了有权领取的人。

挂失时间同样不是唯一标准。《储蓄管理条例》规定了挂失前已经支取时的免责规则,但也要求未到期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必须核验存款人身份证明,代为支取还要核验代支取人身份证明。

2003年,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公开过一则司法研究案例,涉及2001年一笔10万元定期存款被冒领。研究意见认为,金融机构若未依规审查和办理手续,不能只因取款发生在正式挂失之前就当然免责。

段某案件的关键也落在这里。取款登记姓名与签名不一致,银行未提交足以证明身份核验、授权审查已经完成的材料,也没有证据证明段某作出书面委托。法院据此认定,段某遗失证件只是给冒领创造了条件,银行自身的审查义务并未消失。

判决最终把本金与利息分开处理。原三个月定期利息为49.5元,2000年10月14日以后,以1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截至2026年1月20日为1210.33元。

一审支持段某取回本金及相应利息,双方随后都提出上诉。2026年6月2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信源:上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