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厌恶了!贵阳,一名女子带客户大姐看房,对方看中了一套320万的别墅,买卖双方也坐在一起谈了价,可因为2万元的差价一直没谈好。可之后女子突然得知这套房子已经出售并过户了。大姐承认是她爱人买了房子,但是是在聚餐时,得知朋友的朋友的朋友要卖,才买的房子。可女子却认为对方跳单了,这一切太过巧合,说不通的,对方能买300多万的别墅,却连3万多的佣金都不愿意给,这让她无法接受
这件事的核心争议点,法律上其实很清晰。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跳单”,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接受了中介服务、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绕开中介直接签约。沈女士带看了三个月、组织了双方面谈,前两条基本坐实了。关键在于第三条,王女士爱人“聚餐偶遇”的说辞能不能站住脚。
从时间线看,7月2日双方在门店谈崩,卡在2万差价。之后沈女士还在继续协调。9月18日房子就过户了。中间两个多月,王女士那边没有任何通过沈女士继续谈的迹象。一套挂了很久都没卖出去的别墅,偏偏在中介带看三个月、把双方拉到一张桌子上谈完之后,突然就被“朋友的朋友的朋友”介绍成交了。这个概率有多低,正常人心里都有杆秤。
但法律上,沈女士面临的真正难点不在情理,在举证。房源不是独家代理,如果卖家同时挂在多家中介,王女士完全可以说自己是通过另一条独立渠道获取的信息。最高法指导案例1号确立过一个规则:房源非独家时,买方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信息并成交,不构成跳单。沈女士要打赢官司,得证明王女士爱人那条“饭局线索”根本不存在,或者那条线索指向的就是沈女士提供的带看服务。
王女士那边的逻辑也有一个绕不过去的坎。如果“朋友的朋友的朋友”真的存在,那她爱人完全可以在7月2日之前就通过这条线去找房东,何必等到双方在门店谈崩了、中介忙了三个月之后才“偶遇”。时间点上的巧合,本身就是一种证据。
法院在实际判例里,对这种“先利用中介服务、再声称另有渠道”的情况,审查得越来越细。成都中院2026年9月的一个案子,买方签约后以产权问题解约,12天后私下重签,价格只比中介谈的低了8000块。法院认定构成跳单,判买方和卖方各承担50%的佣金。理由就是房源虽然网上挂过,但双方的主要接触和磋商都是通过中介发生的,买方举证不出后续交易有独立的渠道来源。
沈女士现在要做的事很明确:把三个月里的带看记录、通话清单、微信聊天、双方在门店面谈的细节全部固定下来。尤其是能证明王女士爱人那条“饭局渠道”和王女士本人通过沈女士获取的房源信息,本质上是同一套房子的证据。一旦这条链闭合,王女士“不知情”的说法就很难自圆其说。
三万多佣金对买300多万别墅的人来说,确实不算大钱。可对带看了三个月、跑了无数趟、组织面谈的中介来说,这是全部的收入。省这笔钱的方式有很多种,选最不体面的那一种,最后大概率要在法庭上把省下来的钱连本带利吐出去。
信息来源:重庆商报 2026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