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算盘打得叮当响!北京,男子拿婚内房产抵押贷款100万,贷款到期无力偿还,他火速和妻子协议离婚,自己净身出户,约定整套房产全部归妻子所有。不料,两人签完离婚协议,一直没有去办理房产过户。银行直接申请查封这套房子。妻子不服,起诉到法院,想要保住房子,解除查封。法院驳回她诉求。
李某婚后和妻子徐某共同买了一套房产,房子登记在李某名下。
后来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李某直接用这套婚内房产做抵押,向银行贷款100万。
前期两人一直按时还款,可没过多久,李某资金链彻底断裂,无力继续还贷,这笔百万贷款逾期了。
巨额债务压顶,银行催收不断。夫妻俩心里十分清楚,再拖下去,这套唯一的房子,一定会被银行起诉查封、强制执行拍卖。
情急之下,两人连夜琢磨对策,最后想出一个自认为万无一失、完美无解的办法。
夫妻俩一致认定,债务是李某个人名下的,只要两人快速离婚。
男方净身出户,房子全部划归妻子,债务留给男方承担,资产全部留给女方。
从此债务归男方,房产归女方,井水不犯河水。
在他们看来,只要签了离婚协议、民政局备案,房子就是妻子的私人财产。
银行就算再厉害,也没有资格动别人的婚前离婚财产。
为了快速落地计划,两人火速办理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李某自愿净身出户,整套房产全部归妻子徐某一人所有。
做完这一切,夫妻俩彻底放下心来。他们笃定这场操作天衣无缝,绝对没有破绽。
既保住了全家最重要的房产,又成功躲开了100万的巨额债务。
可他们为了省事、心存侥幸,犯了一个致命的低级错误。
签完离婚协议之后,两人迟迟没有去不动产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这套房子的产权,依然稳稳登记在欠债人李某名下。
他们天真以为,协议在手,房子我有,过不过户根本无所谓。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顺利查封了这套涉案房产。
房子突然被封,徐某瞬间慌了神。在她看来,这根本毫无道理!
她手握正规离婚协议,白纸黑字、合法备案,房子早就属于自己,前夫的债务,凭什么牵连自己的房子?
徐某信心十足,果断起诉到法院。她坚决要求法院解除房产查封,确认房子归自己所有。
一审法院审理后,直接驳回了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徐某无法接受这个结果,她始终认为法院判错了。
不服气的她,立刻提起上诉,坚持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本以为二审能翻盘,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彻底驳回她的所有诉求。
《民法典》第2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
房屋属于不动产,产权看不动产登记簿。
离婚协议只是夫妻两个人的内部约定,只约束李洋和徐丽两个人。这份协议不能对抗银行这个外部抵押权人。
房子没有过户,法律上房子产权人仍然是李洋。离婚协议不等于房产证。
《民法典》第402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就正式设立。
当初李某贷款的时候,抵押登记早就完成。抵押权拥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在先,离婚分割房产在后。不能靠事后离婚,抹掉已经登记生效的抵押权利。
法院查清离婚是发生在债务逾期之后。李某已经欠银行100万还不上,才紧急离婚,把唯一房产全部转给妻子,男方净身出户。
财产分割明显失衡,存在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嫌疑。
法律不会认可这种,想通过离婚来逃避债务的操作。
夫
加上夫妻俩既然真的想合法分房、保全财产,为什么不敢过户?
就是心存侥幸,想占尽所有便宜。
想既要保住房子,又要躲避债务,天底下没有这么两全其美的好事。
任何债务爆发后的临时离婚、净身出户、转移资产,全都是无效操作。
机关算尽,最后只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对此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