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刚打完点滴,跟护士商量想在留观室眯一会儿,护士出于善意就点头答应了,谁料他竟一时钻了牛角尖,在留观室里结束了生命。事后,他妻子把医院告上法庭,张口就要86万赔偿!妻子情绪激动:人是在你们医院没的,这钱你们不掏谁掏?院方却喊冤:让他在留观室歇脚纯属好心帮忙,诊疗早就结束了,这事跟医院没半点关系!而法院这样判的!
这起案子发生在浙江温州,今年年初的深夜。
一个49岁的贵州籍务工男子,在温州打工,家里还有两个孩子。他查出了输尿管结石,那天半夜疼得实在扛不住,凌晨零点左右赶到当地一家医院输液。
输了一个小时,疼痛一点没缓解,连路都走不动了。他就跟值班护士商量,能不能在留观室里歇一晚。护士心一软,点了头。
谁能想到,这一个善意的点头,后面会牵出这么大的事。
凌晨将近两点,监控画面记录下了让人揪心的一幕。这个男子用留观室里连接仪器的电线,套住自己的脖子,坠下病床,最终窒息身亡。警方介入调查,排除了他杀。整个过程中,他没有按过呼叫铃,也没有喊过一声医护人员。
他妻子魏女士后来对记者说,丈夫之前没有任何轻生倾向,她觉得丈夫就是疼得受不了了,一时钻了牛角尖。她反复说一句话:“输完液他痛得走不动路,这才请求留在医院,当晚但凡有人去看一眼,他可能都不会死。”
说实话,看到这句话,我心里很不是滋味。一个妻子失去了丈夫,两个孩子没了父亲,这个家庭的顶梁柱塌了。她质问医院的心情,谁都能理解。但理解归理解,法律归法律。
魏女士把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86万余元。她的理由是:人是在医院留观室里没的,医院对留观患者疏于看护,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医院这边的态度也很明确。院方说,输液结束诊疗行为就完成了,护士让他在留观室休息纯粹是出于人道关怀,属于“好意施惠”,不是留观治疗,病历医嘱里也没有留观治疗的记载。
而且这是一家乡镇基层医疗机构,凌晨时段对一名成年人在休息期间的自杀行为,客观上根本没办法防范。
这个案子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的判决很明确: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核心理由有三个。
第一,输液结束即诊疗行为完成,医院免费提供休息场所属于好意施惠,不产生监护义务。第二,患者自杀属于自主故意行为,和医院诊疗管理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三,基层医院不具备一对一持续看管的条件,防范自杀也不在医院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之内。
魏女士不服,继续上诉。9月2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当天没有宣判,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这个事一出来,网上吵翻了天。有人说,人死在医院里,医院怎么能一点责任都没有?也有人说,成年人自己选择走这条路,凭什么让好心帮忙的医院背锅?
我觉得,两种声音都有各自的道理,但法院的判决逻辑是站得住脚的。
首先得搞清楚一个关键概念,叫“好意施惠”。说白了就是出于好心无偿帮别人一把。护士让一个疼得走不动路的患者到留观室歇着,没收一分钱,没签任何留观协议,这跟正式收治留观完全是两码事。法律上,好意施惠不产生监护义务。
其次,安全保障义务是有边界的。民法典确实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个义务是“合理限度之内”的,不是无限的、24小时贴身盯人。
医院不是监护人,对一个没有表现出轻生倾向的成年患者,不可能安排专人寸步不离。说得再直白一点,如果医院因为这次被判赔,以后哪个护士还敢让患者多待一会儿?哪个医生还敢行个方便?最终受损的是所有真正需要帮助的病人。
法律讲的是证据和因果关系,不是情感和同情。死者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控清清楚楚拍下了他自主的行为过程,没有呼救,没有求助。在这种情况下,把责任推到医院头上,法律上找不到支撑。
这件事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身体上的病痛能治,心里的坎儿有时候更难过。遇到扛不住的时候,千万别一个人硬撑。家人、朋友、医护人员,哪怕只是多打一个电话,多说一句话,可能就能把人从悬崖边上拉回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