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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尿结石剧痛就医后在留观室自缢身亡!谁该为此负责? 今年1月,一名49岁的

男子因尿结石剧痛就医后在留观室自缢身亡!谁该为此负责?

今年1月,一名49岁的贵州籍务工男子在温州打工期间,因输尿管结石疼痛复发,深夜前往当地医院输液。输液一小时后疼痛仍未缓解,他向值班护士提出想在医院留观室休息一晚。护士同意了。

次日清晨,他被发现死在留观室内。警方调取监控后发现,接近凌晨两点时,该男子用连接仪器的电线套住脖子,坠下病床,最终窒息身亡。警方排除了他杀。家属说,无论是家人还是工友,都没发现他事前有轻生倾向,猜测是病痛实在难以忍受,才做出了极端选择。妻子魏女士想不通:“既然他是来看病的,都留在了留观室,医院说一点看护责任都没有,怎么说得过去呢?”

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承担40%的责任,赔偿86万余元。理由很直接:患者确诊输尿管结石、疼痛未缓解、行动受限,医院既没有给予足够的医疗监护,也没有对留观患者进行看护,存在明显过错。

医院方面的态度也很明确:输液结束,诊疗行为就完成了,医疗合同关系已经履行完毕。护士同意患者在留观室休息,纯粹出于人道关怀,属于“好意施惠”。患者自杀是自主行为,医院无法预见也无法防范,与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支持了医院的说法。法院认为,患者输液结束后可以自行离开,医院应患者请求免费提供休息场所,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患者自杀身亡与医院诊疗行为不存在民事侵权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案件于9月22日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当日未宣判。这起悲剧没有赢家。一个人因为疼痛走到了绝路,一个家庭失去了顶梁柱,而医院也因此卷入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法律最终会给出一个判决,但判决之外,或许更值得思考的是:当一个人深夜疼得走不动路、只能请求在医院留观室过一夜的时候,我们期待医院做到的,到底是什么?医院经过这个事件之后是否还愿意顺手给深夜就诊的患者行个“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