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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男子因为身体不适去医院输液,输好了疼痛还是没有减轻,男子跟护士提出想要在留

温州,男子因为身体不适去医院输液,输好了疼痛还是没有减轻,男子跟护士提出想要在留观室休息,1小时后,男子疼痛的受不了,自己在病床上做了傻事,随后就当场离世。妻子得知后到将医院给告了,认为医院疏于护理,要求赔偿86万元,

(哈尔滨日报,9月25日报道。)

这就是蹊跷事,男子因为输尿管结石的问题去输液,这个病症会很疼,男子因为无法忍受疼痛,直接选择了做傻事?

也就是一时间没想开,受不了,要解脱自己。

要说这个病症,慢慢治疗,也不是没得治,没想到这个男子,就要选择做了这样的傻事,所以真的挺令人费解。

一男子49岁,贵州人,跟妻子来到浙江这边打工。

期间男子感觉身体不舒服,去医院检查发现患上输尿管结石,这个病症比较疼痛。

事发当晚已经到了夜里凌晨零点,男子还是感觉身体剧痛,就想着去医院输液。

输完液之后,男子感觉疼痛还是没有减轻,就跟护士表示,他想要去留观室休息一下,再观察了看看。

护士也是出于好意施惠,答应了男子,让他去留观室休息。

躺在床上,男子一直左右徘徊,感觉疼痛没法缓解,他实在是熬不下去了。

面对疼痛,男子没有选择继续坚持,他想到的就是,如何解脱。

男子看到床病附近,有一个连接仪器的电线,他就把电线套在自己的脖子上,随后自己滚下床,这样可以借力让自己的脖子挂住。

也就这样,男子最后因为窒息,离世了。

在这个留观室里,男子一共逗留了一个小时,一个小时之后,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期间,没有人过来查看男子的情况,也没有去尽到护理的职责。

但是这件事也有说法,如果在诊疗过程中,根据医院的安排,护士会跟进男子的情况,肯定是会定时去查看的。

尴尬就在,男子已经输液完成,自己想要躺在那边休息,根据道理来说,此刻的护士,也就不需要尽到留观的义务了。

而事发之后,家属,不这么认为,男子的妻子魏女士表示,医院怎么能一个小时都不进来看一下呢,医院就是属于看护,因此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魏女士表示,家里还有两个孩子,现在丈夫出了这样的事情,她对家人应该如何交代呢?

而且丈夫,丈夫的工友,包括魏女士,都没有发现平时丈夫会有做傻事的情绪,就是因为疼痛才做傻事,来输液,留观的,但是医院却不负责,所以魏女士坚持认为,就是医院的责任。

随后魏女士就把医院给告了,要求索赔86万元。

一审之后,相关审理人员认为,医院提供了休息的场所,这个是好意施惠,最后驳回魏女士的上诉,医院不需要赔偿。

但是魏女士不服气,提出了上诉,二审暂且没有宣判。

要说这件事应该如何论定,事件发生之后,也是闹得沸沸扬扬的。

很多网友认为:

第一、这个男子,他怎么就要选择在医院做这样的傻事,而且是自己的行为,并不是医院一方的医疗事故,医院也真的是倒霉。

第二、男子来救治,既然没有缓解疼痛,为什么他不主动说,也不跟医院讲,也就没有后续的治疗,不求助而是直接做傻事,这个也要找医院吗?

也有网友认为:

第一、既然人家是来输液的,在这边接受治疗,院方就要尽到看护的职责,一个小时内,都没有来看一下患者的情况,这个就不正确。

第二、就是医院的不作为,提供了客观的器材、还有时间,所以这些条件最后造成了男子的悲剧发生。

《民法典》第 1218 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限定于诊疗活动过程中,患者遭受损害,根据医疗服务合同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男子去医院输液,属于急诊诊疗的行为,输液结束,本次诊疗义务就结束,已经履行完毕,患者可以自行离开医院。

家属则表示,人还留在医院的观察室,那么医院就负有持续医疗监护的义务。

针对这个观点,审核人员则表示,留观的地方并不是继续诊疗的场所,只是用来休息的场地,不属于住院或者治疗的地点,所以后期不会产生继续看护的合同,也不要尽到诊疗义务。

院方行为属于好意施惠,结合案情来看,不属于诊疗活动,所以也就不会设立法律的权利义务。

信源:哈尔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