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事大!”浙江温州,49岁男子因尿管结石疼痛难忍,在医院输液一小时后还是巨痛,他求护士让他在留观室休息。不料,次日男子死亡。警方排除他杀,监控显示男子用连接仪器的电线套住脖子坠下病床,最终死于窒息。家属认为是医院疏于看护,没尽到责任。起诉索赔86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出来,家属难以接受,又提出上诉。
49岁男子常年在温州打工,2026年1月份,他查出输尿管结石,疼得实在扛不住。半夜零点,剧痛再次发作,他连夜赶到当地医院输液治疗。
一个小时输液结束后,身上的疼痛感丝毫没有缓解,甚至疼得走不动道。
实在没办法,他只好跟值班护士求情,想在医院留观室临时休息一晚,护士心软同意了。
谁都没预料到,这一留,就出了天大的事。
凌晨两点左右,留观室只剩男子一人,监控拍下了让人痛心的一幕。
男子借助仪器电线,在病床上自缢,最终窒息身亡。
直到第二天清晨,他才被人发现,警方调查后直接排除了他杀,确认是自尽。
据男子的妻子魏女士讲述,丈夫平日里性格正常,不管是家人还是工友,都从没发现他有轻生的念头。
魏女士猜测,大概率是结石剧痛难忍,一时情绪崩溃,陷入绝望,才做出了极端举动。
魏女士接受不了,丈夫看完病留在医院就没了,她觉得这事医院脱不了干系,病人疼痛未消,行动不便,医院明知情况特殊,却把人单独留在留观室,全程没人巡视、没人过问。但凡医护人员多留意一眼,大概率就能避免悲剧。
魏女士一气之下,把医院告上法庭,索赔86万余元赔偿,要求医院承担四成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男子自缢是自己主观选择的行为,不是地面、设施、环境安全隐患导致的意外。就算护士多巡查,也不可能24小时盯着、阻止成年人的自主轻生行为。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医院安保不是“终身看管”,只负责场地安全、设施安全。正规医嘱没有留观监护、输液治疗已经结束,医院没有法定的专人看护义务。
最后,医院免费让患者临时休息、没收费、没纳入正规留观治疗,属于善意帮忙的好意行为。
法律规定,善意无偿帮助行为,只要没有重大过错,不用担责赔钱。
魏女士不服这个判决,果断提起上诉。
她认为丈夫疼痛未消,也无法行动,依旧需要医疗干预,留在医院就代表医患服务关系没结束。
另外,医院放任病人独处,全程不作为,才给悲剧创造了条件,而且医院作为公共场所,本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医院这边依旧坚持无责,称没有医嘱留院治疗,只是人道帮扶,没法预判病人会想不开,也没法阻止患者的自主极端行为。
目前该案二审已经于9月22日开庭审理,暂时还没有宣判结果。
女子丧夫之痛可以理解,换谁都接受不了。
但实话实说,医院也确实冤,输液治疗已经结束,留观也是好心帮忙,出了事却说不清。
最后,到底是医院监管缺位,还是纯属个人意外,就等二审给出公正结果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