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报应不爽!”辽宁朝阳,47岁已婚男子背着原配与小16岁的女子发生亲密关系,给她

“报应不爽!”辽宁朝阳,47岁已婚男子背着原配与小16岁的女子发生亲密关系,给她买房、买车花了67.7万余元。为了和小女友结婚,他和原配离了婚。结果离婚后,小女友也和他提出分手。男子十分不甘心告上法院,要求小女友返还67万余元。一审判决女友返还47.4万。小女友不服直接上诉,二审判决出现大反转。


吴某47岁,人到中年,有家有室却不安分。早在2019年,他就在婚内结识了比自己小16岁的谷某,俩人眉来眼去,终于跨越雷池。

他为了讨好小女友,让她满足自己的欲望,吴某那叫一个出手阔绰,前前后后给她花了不少钱。

交往期间,吴某包揽了谷某的大额开销。先是掏钱帮她付新房首付、还房贷,里外花了38万多。

紧接着又全款补贴买奔驰车,购置税、保险、车贷全包,花费17万多;

就连房子装修、置办家电家具的十几万费用,也全是吴某一手承担。短短几年,累计出资高达67.7万余元。

吴某早就忘了和原配的夫妻之情,想着自己对谷某全心全意的付出,日后离婚就能和谷某组建新家庭,到时候老夫少妻日子别提多滋润了。

2021年,吴某顺利和原配妻子离婚,本以为能和谷某安稳过日子,没曾想俩人后续矛盾不断,感情彻底破裂。

2024年,谷某果断提出分手,不和吴某来往了。

吴某眼看多年投入打了水漂,心里极度不平衡,越想越憋屈,直接一纸诉状把谷某告上法院,执意要追回自己全部67万多元的开销。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的大额转账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如今婚约落空,谷某理应返还钱财。

另外,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和谷某发展感情,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同时考虑到俩人婚内相恋违背公序良俗、双方均有过错。

最终判决:谷某返还70%,共计47.4万余元。

谷某不服判决,当即提起上诉。

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二审法院直接推翻了一审结果!

吴某在还没离婚的时候,和谷某保持不正当交往,花钱买房买车,这个赠与行为本身就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但这个案子里,吴某是主动送出钱财的过错一方,法律不支持“出于不法目的赠与,事后反悔,自己往回要钱”。

最终二审直接改判,驳回吴某所有诉讼请求,67.7万余元巨款谷某一分不用退!

其实,这67.7万吴某是要不回来的,但是,他的原配是可以往回要的。

当初吴某转账、买房买车用的是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他单方面大额赠与第三者,侵犯了原配的财产权。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正确的维权主体是吴某的前妻,前妻可以单独起诉谷某,要求全额追回这笔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当初错把这笔钱认定成“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所以判返还70%。

但二审纠正了这个逻辑,法院认为两人交往基础就是婚内不正当关系,吴某的赠与是为维持这段关系,不法原因下的给付,过错方吴某无权索要。

吴某简直脸皮太厚!自己婚内背叛家庭,拿着家里的血汗钱讨好外人,潇洒的时候心甘情愿,闹掰了就想追回钱财,天底下哪有这么两全其美的好事。

法律不保护恶意过错方,更不纵容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这笔钱算是给吴某买了个痛苦的教训,婚外情的代价,远比想象的更沉重,真是自作孽,不可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