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13岁女孩发信息给哥哥的女朋友,说自己被30岁的男子强迫,事后男子给她转了500元。女子说,这个男子是一个不好惹的人,她反抗了。女孩和家属报了警,民警表示证据不足,女孩是自愿的,不予立案。男子还上门威胁女孩,不撤案就要了你们全家的命。
张磊的妹妹和他女朋友的关系非常好,妹妹有什么事都会跟他女朋友说。
在今年的4月30日,张磊的妹妹给他女朋友发来一条信息,说要和有事情要跟她说。
当时已经是晚上的凌晨,已经很晚了。张磊的女朋友,一看这么晚了,女孩还给他发信息,就知道女孩肯定遇到的事情了,就赶紧问她怎么了?
女孩毕竟年纪还小,才读五年级,有些事情是难以启齿的,特别是被一个30岁男子强迫行了事。在女孩看来,这是非常丢人的事情,她实在是不知道如何跟哥哥的女朋友说这件事。
可她发生这种事情,心里实在是害怕,如果不说出来,她担心自己怀孕,更担心自己会身体出什么问题。
张磊的女朋友,看着女孩吞吞吐吐的,想说又不知道怎么说,更加确定女孩遇到大问题了。她睡意全无了,就耐心地和女孩沟通,结果女孩跟她说的话,震惊了她,也震惊了张磊。
女孩说,认识了一名30岁的男子,叫黑哥。两人相识之后就就到了女孩的朋友家,本来两人都是来朋友家玩的,结果这个黑哥就强迫了她。
女孩说,她当时已经反抗了,还说朋友家有监控,但是男子还是强迫了他,事后还经过别人给女孩转了500元。
他想拿钱让小敏闭嘴,对此事只口不提,但是女孩实在是害怕。
她告诉哥哥的女朋友,这个黑哥是个不好惹的人。
张磊从女朋友那里得知自己的妹妹,发生了这样的事情,非常气愤。
并且这件事是在4月19日凌晨发生的,但是妹妹到了4月30日才愿意把事情说出来。
张磊知道,妹妹在这11天的时间里,一定是备受煎熬,会一边担心自己身体出状况,也受这件事阴影的折磨。
这11天时间里,妹妹一个人扛着这件事带来的恐惧,直到自己扛不住了才说出来。
他的妹妹才13岁啊,才读五年级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情。作为哥哥,他要为妹妹讨回公道,他报了警。
但报了警之后,民警就劝他们和解,拿一笔赔偿,了结此事。
男子也上门对女孩做出恐吓威胁,还说不撤案,就会要了他全家的命。
最后,经办民警认为,此事证据不足,女孩也是自愿的,就没有对此案立案。
张磊不愿意就此罢休,他妹妹还那么小,就被一个30岁的男子毁了。这件事,他不单要追究男子的责任,对于经办民警不予立案的行为,他也非常不满。
于是他举报经办民警,起初不予立案的行为,张磊认为他们这样的行为已经违纪违法。
经过张磊的努力,现在最新的进展来了,张磊收到《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上面明确显示,黑哥的事情,不但犯罪事实清楚,还证据确凿,足以认定黑哥的行为是犯罪行为,现在此案到了审查起诉阶段。
与此同时,在9月8号,张磊也接到了电话,说纪委已经对经办民警立案调查了。
不过具体的调查进展,张磊还不知道,也不知道是谁经办这件事被查了。
对于张磊来说,其实他更关心的就是,这个黑哥是否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这件事从一开始就是可以立案的,因为女孩只有13岁,不管她是自愿的还是不自愿的,男子的行为都已经构成了犯罪。
女孩才13岁,她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幼女,不管女孩是不是自愿的,男子的行为都构成了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从以上规定来看,即使男子没有违背女孩的意愿,但是女孩身心发育都没有成熟,更何况当时还反抗了,因此发生这样的事情,男子就是犯罪,就应当对男子从重处罚。
事后男子还上门威胁女孩,此行为同样构成了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就是因为这个男子对这件事不知悔改,不愿意承担责任,所以张磊才会为妹妹追究到底。
对于经办民警的不予立案的问题,张磊不服,当然可以提起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这件事情,从不予立案到移送审查起诉,就足以证明男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那么你对女孩的事情有何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