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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天不是在写新一季播客的稿子么,正好查到这个「恶名牟利法」,也叫「山姆之子法」。大意就是犯罪人员不得以自己的犯罪故事来牟利,比如写书啊、卖IP给影视公司啊。也不是不准,就是收益要充公,交到一个基金里,用来作为受害者的补偿。当然,也是有争议的,反对者主要就是觉得限制了罪犯讲述自身经历的经济诱因,而这其中有一些事情对公众而言可能是比较重要的,比如一些牵扯到全国层面的重大案件。这个历史比较悠久了,现在经过几轮修改之后,有了新版本(当然老美那边各州情况肯定是不同的),比如纽约州于2001年通过了新法,凡被定罪者从几乎任何来源获得1万美元或以上的收入时,犯罪受害者都必须获得通知。然后我就想到了之前与讨论比较热的那部《监狱来的妈妈》。结果往下一拉,还真列了。虽然但是,但这不是俺们老中家的事儿啊喂。

这些天不是在写新一季播客的稿子么,正好查到这个「恶名牟利法」,也叫「山姆之子法」。

大意就是犯罪人员不得以自己的犯罪故事来牟利,比如写书啊、卖IP给影视公司啊。也不是不准,就是收益要充公,交到一个基金里,用来作为受害者的补偿。

当然,也是有争议的,反对者主要就是觉得限制了罪犯讲述自身经历的经济诱因,而这其中有一些事情对公众而言可能是比较重要的,比如一些牵扯到全国层面的重大案件。

这个历史比较悠久了,现在经过几轮修改之后,有了新版本(当然老美那边各州情况肯定是不同的),比如纽约州于2001年通过了新法,凡被定罪者从几乎任何来源获得1万美元或以上的收入时,犯罪受害者都必须获得通知。

然后我就想到了之前与讨论比较热的那部《监狱来的妈妈》。结果往下一拉,还真列了。虽然但是,但这不是俺们老中家的事儿啊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