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放弃法定继承权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可以定为拒不执行》
最近,笔者写的一篇文章,对山东济南市某法院对被执行人故意放弃法定继承权,导致执行申请人无法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后来,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直系血亲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其有若干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按平均份额继承。但这位被执行人一旦继承了遗产,就有了被执行能力并可以覆盖法院正在执行的案件。但这位被执行人却故意放弃了继承权,由其他同顺位的继承人平均继承。
执行申请人发现这件事情后,向执行法院报告,并要求对被执行人追究拒执罪。法院查实后,对被执行人以犯拒执罪为由判处有期徒刑。
此文发布后,有些读者不理解,认为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权,法院判该继承人有罪没有道理。其实,这是一些读者对法律判读不到位所致。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实行双罚制。
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执罪的立案与量刑标准进行了细化:
“情节严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以放弃债权、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恶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财产情况的。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限制消费令等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情节特别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追诉程序与从宽处理机制,对拒执罪采取公诉与自诉衔接机制,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拒不执行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且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事后履行的从宽处理: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但需要强调的是,事后履行属于可以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能够减轻处罚但无法完全抹掉犯罪事实与逆转刑事责任的成立。
对于法定继承权,继承人确实有权放弃继承权,但如果继承了遗产就有了偿还债务的能力而放弃继承,导致债务不能履行,就是一种恶意放弃继承的行为,济南市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可依的。






















